潍坊市奎文区东郊农村信用合作社与李炳杰、成延强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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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6)奎执字第885号 案件名称 : 潍坊市奎文区东郊农村信用合作社与李炳杰、成延强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潍坊市 案件类型 : 执行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2…

案号 : (2006)奎执字第885号

案件名称 : 潍坊市奎文区东郊农村信用合作社与李炳杰、成延强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潍坊市

案件类型 : 执行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2

审理程序 :

裁判日期 : 2007-01-10

公开日期 : 2018-07-15

当事人 : 潍坊市奎文区东郊农村信用合作社,李炳杰,成延强,刘吉文,李炳光,汤新生,王丙信

案由 :

法律依据 :

全文 :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奎执字第885号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奎文区东郊农村信用合作社,驻潍坊市奎文区。法定代表人李相平,主任。被执行人李炳杰。被执行人成延强。被执行人刘吉文。被执行人李炳光。被执行人汤新生。被执行人王丙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奎文区东郊农村信用合作社诉被告李炳杰、成延强、刘吉文、李炳光、汤新生、王丙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06)奎梨民一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介东审判员  韩 冰审判员  高 彬二〇〇七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郭惠敏 来自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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