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7)上行初字第20号
案件名称 : 赵丽拉与杭州市房产管理局、富阳市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杭州市
案件类型 : 行政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3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7-02-28
公开日期 : 2014-04-22
当事人 : 赵丽拉,杭州市房产管理局,富阳市建设局
案由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7)上行初字第20号原告赵丽拉。委托代理人徐建民。被告杭州市房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杨坚。被告富阳市建设局。法定代表人王卜丁。委托代理人陈建强、赵育华。原告赵丽拉诉被告杭州市房产管理局、富阳市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争议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07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杭州市房产管理局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丽拉撤回对被告杭州市房产管理局的起诉。审判长 孙 敏审判员 魏 航审判员 沈 娜二〇〇七年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寿翔莺 微信公众号“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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