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来爱与丁进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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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7)缙民初字第788号 案件名称 : 郑来爱与丁进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缙云县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

案号 : (2007)缙民初字第788号

案件名称 : 郑来爱与丁进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缙云县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 : 2007-08-21

公开日期 : 2018-12-30

当事人 : 郑来爱;丁进华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缙民初字第788号原告:郑来爱,女,197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缙云县。被告:丁进华,男,195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缙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来爱与被告丁进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来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来爱负担。审 判 员  朱 森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徐步茜 微信公众号“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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