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延歧减刑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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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9)汴刑执字第1009号 案件名称 : 崔延歧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 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4 审理程序…

案号 : (2009)汴刑执字第1009号

案件名称 : 崔延歧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 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4

审理程序 : 刑罚变更

裁判日期 : 2009-04-30

公开日期 : 2016-02-26

当事人 : 崔延歧

案由 :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09)汴刑执字第1009号罪犯崔延歧,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0月15日作出(2001)平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案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19日作出(2001)豫刑一终字第6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03年12月19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6月24日减为有期徒刑年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提出减刑意见书,于2009年4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服刑中认罪服法,接受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为由,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中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参加三课学习,成绩优良,执行犯人行为规范,劳动改造中表现较好,受表扬3次,记功2次,被评为狱级劳动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干警王赛钢和服刑罪犯王建军的证言及执行机关的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崔延歧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崔延歧的刑罚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2006年6月24日起至2024年12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 琦审 判 员  管小强代审判员  刘新生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贾 莹 微信公众号“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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