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威海市环翠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蒿泊信用社与被告杜学军、鞠维清、高建利、于江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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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8)威环商初字第1041号 案件名称 : 原告威海市环翠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蒿泊信用社与被告杜学军、鞠维清、高建利、于江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号 : (2008)威环商初字第1041号

案件名称 : 原告威海市环翠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蒿泊信用社与被告杜学军、鞠维清、高建利、于江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 : 2008-07-07

公开日期 : 2019-03-12

当事人 : 威海市环翠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蒿泊信用社;杜学军;鞠维清;高建利;于江丽

案由 :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8)威环商初字第1041号 原告威海市环翠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蒿泊信用社(企业代码:70623221-7),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蒿泊镇。 法定代表人李仁波,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新祝,山东弘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文君,山东弘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学军( 被告鞠维清( 被告高建利 被告于江丽( 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市环翠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蒿泊信用社与被告杜学军、鞠维清、高建利、于江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焦 卫 二〇〇八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王军志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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