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
"我告诉你们,必须赔偿66万,不然我就去法院起诉你们。"
"大哥,我都说给你们四万作为赔偿了,你们怎么就这么不知足呢?实在不行你们就去起诉,我也想看看这到底是谁的责任。"
这是一起发生在居民住宅楼里的对话,这中间到底是发生了什么呢?我们接着往下看。
连某是本次案件的主人公之一,不学无术,在家啃老,似乎都是他的代名词之一。
上高中时,因为天天上课捣乱而结识了一些狐朋狗友,最终也导致被学校开除。
可连某非但不以为耻反而以被学校开除为荣,变得更加的叛逆,父母的管教不仅对他没用反而还加深他们之间的矛盾。
就这样,连某成功的从一个高中生变为一个社会青年。可父母给的零用钱完全跟不上连某的开销。
在朋友的劝导下,连某走上了盗窃的道路,毕竟不辛苦还能有钱花,可天有不测风云,连某第一次盗窃就被警方给成功抓获了。
但由于自身是未成年,而且盗窃金额不大,连某最终也只是被行政处罚几天就放了出来。
可放出来的连某并无丝毫的悔改,反而还认为是自己没掌握好时候。这次只是一次失误。
就这样过了好几年,看着同龄的人都已经娶妻生子,连某的父母也是十分着急。
可儿子有过两次刑事案底,附近村的也没有人愿意把姑娘嫁到他们家啊。
这天,闲来无事的连某在勘探地形时,意外来到赵某的别墅前。
仔细勘探后,连某发现别墅内白天并没有任何人,在想着:这么大的别墅肯定能捞的不少钱后,连某准备去别墅里看看。
正当连某准备翻墙进入时,不知从院子里的哪个地方突然跑出来两条大狼狗一个劲的对着连某叫。
因为害怕被其他邻居发现,连某只能先行告退。可到手的钱连某又不忍心让他飞走。
于是,连某来到最近的市场买了一些肉骨头和老鼠药。准备让狗睡死过去。
连某将肉骨头扔进去时,也在一旁偷偷的等着。
一个多小时过去了,连某赶忙看向自己扔的肉骨头方向,肉骨头已经不在了。而且两条大狼狗也不在。
以为狼狗已经被自己消灭了,连某更加自信的翻墙进入到院内,可就在连某撬屋内的锁时,两条大狼狗突然直接又跑了过来直接对着连某撕咬。
毫无防备的连某被扑倒之后,根本不是两条大狼狗的对手。
而狗的犬叫声和连某的求救也惊到了附近的邻居,尽管已经及时报警,但连某还是没撑得到警方的赶来。
就这样,连某的性命成功的交到了狼狗的手里。
看着丧子之后悲伤的连某父母,赵某也是非常的于心不忍,于是主动提出给对方四万进行补偿。
令赵某没想到的是,连某的父母拒绝了,但反手却给赵某要66万。
自己家被盗还要赔偿别人66万?赵某的钱也不是大风刮来的。
于是,就这个赔款问题,双方诉讼到了法庭。那你认为,赵某应当赔款吗?
【以案释法】
一、连某年轻时曾多次盗窃,那么盗窃是属于行政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呢?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盗窃行为一般是属于行政案件,但如果盗窃金额达到1000元以上就属于是刑事案件。
所以说,连某的第一次盗窃是属于治安法处理的范畴。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但在本案中,连某却还有刑事案底。
因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所以说,连某之前不仅多次盗窃,而且涉案金额大。
二、本案中赵某应该对连某的家属进行赔偿吗?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狼狗在我国是属于烈性犬的一类,区别于一般侵权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使饲养人无过错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也应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本案中很明显的一点是,赵某的两条狼狗都是在自家院子的。而连某是擅自进入到赵某的院子进行盗窃。
所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所以说,连某的死和赵某并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因为连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是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所以说,赵某并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因此也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
小编认为,此次广东法院的判决可谓是大快人心,而不是为了体谅弱者,就让无过错方承担一定的责任。
看到这,你对此有什么想法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
文章来源:胖丫说法
点击加载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