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8)新法执字第1583号
案件名称 : 张建民与陕西高德世纪商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执行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2
审理程序 :
裁判日期 : 2008-12-03
公开日期 : 2015-11-11
当事人 : 张建民,陕西高德世纪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新法执字第1583号申请执行人张建民,男,1958年7月1日出生,汉族,西北国棉四厂下岗职工。委托代理人迟波,男,197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高德世纪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乐中路210号。法定代表人陈臣安,总经理。张建民与陕西高德世纪商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一案,本院于2008年5月29日作出的(2008)新民初字第8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建民于2008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权利人张建民向本院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发现被执行人陕西高德世纪商务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持《债权凭证》对未受偿的转租权费38300元及经营损失7785元、诉讼费858元、执行费604元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8)新法执字第158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吉平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赵永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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