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告位

案号 : (2007)下刑初字第327号 案件名称 : 莫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杭州市 案件类型 : 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4 审理程序 : 一…

案号 : (2007)下刑初字第327号

案件名称 : 莫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杭州市

案件类型 : 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4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7-09-19

公开日期 : 2014-04-27

当事人 : 莫某

案由 : 盗窃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7)下刑初字第327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莫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7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下检刑诉(2007)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某犯盗窃罪,于200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莫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6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莫某在本市绍兴路173号七色空间发廊旁一商铺门口,窃得被害人王某停放在该处的群芳牌gdp035az型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426元)。嗣后,销赃得款人民币100元。同年6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莫某在本市下城区延安路百井坊巷中国工商银行门口,窃得被害人金某停放在该处的爵帅牌tdp02z型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711元)。嗣后,销赃得款人民币195元。同年6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莫某在本市下城区体育场路279号粮贸大厦门口,窃得被害人陈某停放在该处的大白鲨牌tdp08z型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693元)。嗣后,被巡逻的民警抓获。综上,被告人莫某先后盗窃电动自行车三辆,共计价值人民币4830元。案发后,三辆赃车均被追回,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莫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金某、陈某的陈述,证人朱某、邹某、肖某、杨某的证言,以及发生情况报告表、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价格鉴定结论书、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交代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莫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7月2日起至2008年5月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赃款人民币295元,依法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肖敏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梁 微信公众号“数据网”

为您推荐

广告位

发表回复

0条评论

    点击加载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