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童洁诉被告西安市新城区自强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新城区自强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村民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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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4)新民初字第1486号 案件名称 : 原告童洁诉被告西安市新城区自强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新城区自强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村民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号 : (2004)新民初字第1486号

案件名称 : 原告童洁诉被告西安市新城区自强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新城区自强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村民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4-06-08

公开日期 : 2016-11-22

当事人 : 童洁,西安市新城区自强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新城区自强村民委员会第一小组

案由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4)新民初字第1486号原告童洁,女,1987年5月1日出生,汉族,西安市卫生学校学生,住西安市新城区。法定代理人方婉云,女,西安市新城区自强村农民,住址同上,系原告母亲。委托代理人葛宗武,西安市新城区自强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市新城区自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太华路154号。法定代表人童新利,主任。被告西安市新城区自强村民委员会第一小组,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太华路154号。负责人童朝朝,组长。委托代理人陈辉,西安市新城区胡家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原告童洁诉被告西安市新城区自强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新城区自强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村民待遇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袁建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理人方婉云、委托代理人葛宗武、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陈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童洁诉称,原告原是自强村村民,享受正常村民待遇,原告于2002年9月考入西安市卫生学校。2003年底两被告以原告考上大学为由擅自停止了原告的年终分红收益及福利待遇。原告现要求被告支付2003年年终分红款2500元,给付2003年自来水管设施补助款300元,并恢复原告上大学期间的村民待遇及年终分红权,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被告西安市新城区自强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新城区自强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辩称,原告童洁于2002年9月考入西安市卫生学校上大专后,户口迁入学校,身份已经改变,原告已不是村集体的成员,不能享受村里的分红,认为原告的诉请无法律依据,表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童洁自出生起至2002年9月以前一直是自强村村民,享受正常村民待遇,原告于2002年9月考入西安市卫生学校上大专,后户口迁入该校。2003年底两被告以原告考入大学,户口已转走为由擅自停止了原告的年终分红收益及福利待遇。两被告2003年年终分红款为2500元,2003年两被告曾向本村村民每人支付自来水管设施补助金3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童洁户口本、学生证、身份证、当事人陈述及开庭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系在校就读的农村的大学生,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完成学业的花费主要靠土地收益支付,对在校就读的农村大学生的收益分配权及村民待遇权,从国家发展教育事业、鼓励培育高层次人才的角度考虑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现原告要求支付2003年分红款、2003年自来水设施补助金及享受2003年以后至上大学期间的村民待遇及收益分配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以原告考上大学户口转走,现原告非被告村民为由而拒绝支付原告年终分红及其他待遇,于法无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5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西安市新城区自强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新城区自强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支付原告童洁2003年年终分红款2500元、2003年自来水设施补助金300元,合计2800元。2、原告童洁在上大学期间享受被告西安市新城区自强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新城区自强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的村民待遇,享有年终分红权。诉讼费122元由二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直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袁建雯二〇〇四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娜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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