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1999)孝法执字第63-1号
案件名称 : 霍亚宏与张达明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孝义市
案件类型 : 执行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2
审理程序 :
裁判日期 : 1999-09-10
公开日期 : 2015-12-31
当事人 : 霍亚宏,张达明
案由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百条
全文 :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1999)孝法执字第63-1号申请执行人:霍亚宏,孝义市妇幼保健员干部。被执行人:张达明,孝义市玻璃厂退休工人。上例当事人因霍亚宏诉张达明借贷纠纷一案,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年12月28日作出(1998)吕民终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6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11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第40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第57条、第58条、第59条、第10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责令被执行人张达明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立即给付申请人50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受理费)2800元。二、如不履行,本院将扣留、提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的收入和存款,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三、被执行人张达明如拒不履行本裁定,本院将对其(或法定代表人)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直至全部执行完毕止。执行费400元,由被执行人张达明承担。本裁定不准上诉。审判员 张建国一九九九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焦 剑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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