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丽华、李晓兰、谢道惠诉成都市武侯区档案局行政不作为一案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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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6)武侯行初字第23号 案件名称 : 原告潘丽华、李晓兰、谢道惠诉成都市武侯区档案局行政不作为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成都市 案件类型 : 行政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3…

案号 : (2006)武侯行初字第23号

案件名称 : 原告潘丽华、李晓兰、谢道惠诉成都市武侯区档案局行政不作为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成都市

案件类型 : 行政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3

审理程序 : 行政一审

裁判日期 : 2006-10-13

公开日期 : 2019-12-09

当事人 : 潘丽华;谢道惠;李晓兰;成都市武侯区档案局;成都市武侯区食品总公司

案由 : 其他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06)武侯行初字第23号 原告潘丽华,女,汉族,1954年9月9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青羊西路。 原告谢道惠,女,汉族,1952年4月29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王家塘街。 原告李晓兰,女,汉族,1951年6月8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江南馆街。 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何佳林,四川合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武侯区档案局。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东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张喜梅,局长。 第三人成都市武侯区食品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金陵路4号。 法定代表人郭志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剑宇,成都高新区紫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潘丽华、李晓兰、谢道惠诉成都市武侯区档案局行政不作为一案,本院于2006年8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后于2006年10月8日依法追加成都市武侯区食品总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潘丽华、李晓兰、谢道惠于2006年10月12日以成都市武侯区档案局已受理其投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潘丽华、李晓兰、谢道惠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丽华、李晓兰、谢道惠撤回对被告成都市武侯区档案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潘丽华、李晓兰、谢道惠负担。 审判长 洪 磊 审判员 曾 艳 审判员 王俊波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夏 南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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