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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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8)越刑初字第187号 案件名称 : 李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绍兴市 案件类型 : 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4 审理程序 :…

案号 : (2008)越刑初字第187号

案件名称 : 李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绍兴市

案件类型 : 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4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8-03-17

公开日期 : 2014-06-20

当事人 : 李某

案由 : 赌博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8)越刑初字第187号公诉机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07年2月15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08年2月15日被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绍越检刑诉(2008)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赌博罪,于2008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3年8月份,被告人李某伙同金某甲(已判刑)、钱某(另案处理)在绍兴市区日月花园钱某家,召集张某、樊某、“长兴老丁”等参赌人员,以打“二八扛”的方式聚众赌博3场。在赌博中,被告人李某提供赌资5万元,以“95扣”的比例放资,以“下庄抽200-300元、对子抽50元”的比例从中抽头获利。被告人李某利用放资和抽头获利,累计分得人民币1.3万元。2、2003年8月份,被告人李某在绍兴市城南高立花园其办公室内,伙同金某甲、钱某召集“孟志良”等参赌人员,以打“二八扛”的方式聚众赌博3场。在赌博中,被告人李某提供赌资5万元,以“95扣”的比例放资,以“下庄抽200-300元、对子抽50元”的比例从中抽头获利。被告人李某利用放资和抽头获利,累计获利人民币3万元。2007年2月15日晚,被告人李某向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府山派出所自动投案。案发后,赃款已退缴。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樊某、金某甲、钱某、金某乙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情况说明、收缴/追缴物品决定书、罚没单收据,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聚众赌博并在3人以上聚众赌博场所提供赌资、抽头渔利,且累计提供赌资在5万元以上,非法获利在五千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能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且在案发后能自愿认罪,退清赃款,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夏妙兴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柴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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