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建于破坏电力设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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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8)甬刑执字第3406号 案件名称 : 唐建于破坏电力设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 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4…

案号 : (2008)甬刑执字第3406号

案件名称 : 唐建于破坏电力设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 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4

审理程序 : 刑罚变更

裁判日期 : 2008-11-21

公开日期 : 2014-06-17

当事人 : 唐建于

案由 : 破坏电力设备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08)甬刑执字第3406号罪犯唐建于。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5日作出了(2003)慈刑初字第7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建于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06年9月13日以(2006)甬刑执字第186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执行机关宁波市望春监狱2008年11月3日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唐建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唐建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2006年、2007年受监狱行政记功。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唐建于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建于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二十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桂琴审 判 员 陈作岚审 判 员 陆慧慧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维婵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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