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9)甬余商初字第899号
案件名称 : 宁波××电器有限公司与宁波××××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余姚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9-04-08
公开日期 : 2015-12-30
当事人 : 宁波××电器有限公司,宁波××××传媒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
全文 :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899号原告:宁波××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号。法定代表人:陆××。委托代理人:陈甲。被告:宁波××××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公园路××室。法定代表人:陈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合计595元,由原告宁波××电器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欧善威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史 慧 微信公众号“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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