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3)善民一初字第13号
案件名称 : 王卫强与施红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嘉善县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3-01-08
公开日期 : 2018-07-28
当事人 :
案由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3)善民一初字第13号原告王卫强,嘉善县干窑供电所职工。被告施红俊。原告王卫强诉被告施红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02年12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祖国宏独任审判,于2002年12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卫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施红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2年5月20日,被告以经济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元,并于当天出具借据壹份,写明向原告借款2000元,并定于2002年7月6日前归还。但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未按约归还。原告遂向本院起诉。以上事实,有借据一份、户籍证明一份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借款后,理应按约积极履行还款义务,现引起本案纠纷,应负全部民事责任。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借款2000元的主张,有被告出具的借据予以确认,故该请求有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施红俊欠原告王卫强借款人民币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本案受理费9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期满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0元,直接交至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汇款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嘉兴市结算分户,开户银行:嘉兴市农行营业部,账号:35×××68,逾期不缴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组织的为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代理审判员 祖国宏二〇〇三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吴中梁 更多数据:搜索“数据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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