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7)善刑初字第82号
案件名称 : 卢某、瞿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嘉善县
案件类型 : 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4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7-02-14
公开日期 : 2015-01-28
当事人 : 卢某,瞿某
案由 : 盗窃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全文 :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7)善刑初字第8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农民。2006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6年1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被告人瞿某,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6年1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字(2007)第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瞿某犯盗窃罪,于2007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并于2007年2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瞿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某、瞿某有如下犯罪事实:1、2006年10月27日下午,被告人卢某伙同他人至嘉善县惠民镇优家小区徐春艳租房,插片进入,窃得VCD1台及配套音响1对,价值人民币340元。2、2006年11月2日下午,被告人卢某伙同他人至嘉善县魏塘镇城桥村新泾港238号四楼5号俞宏炎租房,插片进入,窃得现金人民币380元。3、2006年11月4日下午,被告人卢某、瞿某至嘉善县魏塘镇城桥村新泾港40号四楼13号罗才奎租房,插片进入,窃得现金人民币300元和男式手表1只。4、2006年11月9日中午,被告人瞿某至嘉善县魏塘镇城桥村新泾港44号楼11号吴菊英租房,插片进入,窃得电吹风1只,价值人民币10元。5、2006年11月9日下午,被告人卢某、瞿某至嘉善县魏塘镇城桥村新泾港25号205张振伟租房,插片进入,窃得自行车1辆及运动鞋1双,价值人民币88元。6、2006年11月的某天,被告人卢某、瞿某至嘉善县魏塘镇城桥村一租房,插片进入,未窃得财物。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瞿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由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失主吴菊英、张振伟、罗才奎、俞宏炎、徐春艳等人的陈述;证人田元川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卢某的前科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两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瞿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或单独在一年内多次入户实施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两被告人有部分犯罪事实系未遂,对此部分可比照既遂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两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均较好,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财产不受非法侵害,维护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卢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1月11日起至2007年5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二、被告人瞿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1月11日起至2007年3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顾红胜二〇〇七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 珏 来源:百度搜索“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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