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的怎么(继承人去世被继承的财产怎样分配)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父母去世后遗产铁定归儿子吗?
??本报记者 杨傲多
法定继承中,男女平等享有继承权。然而一些地区还流传着“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等说法。近日,四川省眉山市洪雅县人民法院判决的一起案件,明确否定了这种说法。
邓某生前是洪雅县瓦屋山镇居民,与妻子何某一起侍奉母亲王某,膝下有一双儿女邓某军、邓某兰,邓某军是哥哥,邓某兰是妹妹。2022年1月,邓某去世,遗留下银行存款80多万元、房屋一套以及股份若干,各继承人因财产分割问题产生纠纷。
邓某军认为,按照当地风俗,自己作为父亲唯一的儿子,应当继承父亲的全部遗产,邓某兰作为出嫁的女儿,不应当享有继承权,便将父亲的银行卡中的存款全部取出。随后,邓某兰与母亲何某一起,将邓某军、王某起诉到洪雅县人民法院,要求分得自己应得的遗产。
法院受理该案后,由柳江法庭审理。法官了解到何某年龄较大、行动不便,被告王某系百岁老人,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将巡回审判车开进了被告所在的瓦屋山镇金花桥社区,对本案进行公开审理,左右街坊邻居、村社干部、相关职能部门代表50余人旁听了本案。
经审理,法庭确认邓某去世后留下的存款、房屋、股权均属于与其配偶即原告何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因邓某生前未立遗嘱,故其个人财产按法定继承办理,判决原告何某享有所诉财产八分之五的份额(其中二分之一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告邓某兰继承父亲邓某遗产八分之一的份额。
庭审结束后,巡回审判庭以“弘扬优良家风 传承家风文化”为主题,开展了一次普法宣讲活动。
“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本地有这样的老话,一些人认为只有男性才有继承权,而实则不然。民法典明确规定,在法定继承中,继承权男女平等。在法定继承中,配偶、子女、父母均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宣讲中,案件承办法官杨龙细致讲解了关于继承的法律知识。
杨龙还解释说,法律规定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
父亲去世,女儿身为唯一继承人只分得50%遗产!另一半给谁了?法院给说法
父母离异后,惠兰跟着母亲生活。2003年,父亲张生去世,名下有一套房产,作为唯一的继承人的惠兰却只分得50%遗产,这是怎么回事?近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遗产纠纷案。
52年前,惠兰在父母离婚后,跟着母亲生活,其父亲张生与大伯张果一家生活。父亲张生的哥哥张果在1980年出资400元买下了原由“知青”居住的两间平房,因念及弟弟张生在离婚后生活困难又没有地方居住,便将房屋让给张生居住。在宅基地统一登记时,这处房屋被登记在张生名下。2003年,张生遭遇车祸,张果及其家人尽全力挽救张生,但张生因伤势过重,不幸身亡。张生去世后,上述房屋由张果一家使用。多年后,惠兰将伯父一家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该房屋归自己所有,并要求伯父一家立即搬离该房屋。
惠兰诉称,2003年张生因车祸去世,留有一处房屋,其生前未立遗嘱,自己应是其唯一继承人。但该房屋却由伯父一家占用,并拒绝搬离。
张果辩称,第一,该房屋本就是自己出资购买,因考虑到弟弟张生生活困难,这才把房屋让给张生居住使用。宅基地统一登记时,该房屋被登记在张生名下,自己并不知情。第二,自己不仅给张生房子住,还为他归还债务。惠兰虽是张生的女儿,却对张生不闻不问,在张生遭遇车祸后,自己找到惠兰,她的态度也非常消极,表示不管张生的身后事。在张生去世后,他的丧葬全部是自己一家为其操办的,甚至还为张生购买了墓地安葬。第三,这处房屋已非常破旧,是自己一家对房屋进行日常管理,多次修缮,修缮费用全部是自己负担。
法院认为,根据原、被告提供的相关证据,系争房屋是张果出资购买,但该系争房屋已于1991年登记在张生名下,因此按法律规定,应确认系争房屋属被继承人张生的遗产。惠兰作为被继承人的女儿,对系争房屋依法享有继承权,但被告一家对被继承人张生给予诸多的扶助、照顾,包括共同生活,对其进行日常照顾;张生遇车祸后,对张生积极抢救;张生死亡后,为张生操办丧事,为其妥善料理后事。而惠兰在张生生前未尽到相应的扶养、赡养义务,在张生遭遇车祸后,她的态度也较为消极。
法院最终酌定系争房屋遗产原告惠兰应得50%,被告张果一家应得50%。本案系法定继承纠纷,对于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搬离上述房屋的诉请,与本案系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对原告的该诉请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继承纠纷的处理要充分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在没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的情况下,要依照法定继承办理,夫妻、父母、子女都是与被继承人关系最亲近的人,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但其继承并非是确定无疑的。
对被继承人尽到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扶养人以外的人对被继承人予以照拂、扶养,是一种值得提倡、鼓励的行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的价值取向。在法律上对其权利也要适当保护,在分配遗产时,也应适当分得遗产。(文中所涉人物名称均为化名)
孙老伯的遗产怎么分?继承人图谱带你一目了然
“父母生前未立遗嘱,法定继承究竟怎么分呢?”“父母去世后,老人遗产尚未分割,但子女又过世,又该如何继承”“法定继承是均等分割还是可以有多有少?”……在法定继承过程中,大家一定有过不少困惑。本期,我们将《民法典》关于法定继承的相关条文,包括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继承的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等,总结归纳成一张思维导图,帮助大家厘清法定继承几种常见情形,再结合具体案例,就大家较为关心的法定继承问题进行答疑解惑。
案例
孙老伯与李老太婚后育有四个子女。大女儿早年因病过世,留下一个独生女儿小周。二儿子成家后就另府别住。三女儿出国留学后就长期定居国外,很少回国。只有小儿子一家一直和老两口居住在一起,照顾他们的日常生活起居。
2022年,孙老伯过世,其名下有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票等财产,因孙老伯生前并没有订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所以李老太等人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分割遗产。但在遗产分割前,二儿子也因病过世。那么,孙老伯留下的遗产将如何发生继承呢?
Q&A
问题1
哪些财产属于孙老伯的遗产?
答: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为遗产。孙老伯与李老太结婚多年,其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票等财产如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应先进行析产。析产后,属于孙老伯的个人财产为其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Q&A
问题2
孙老伯过世后,老伴和子女等都可以继承其遗产?
答:继承开始后,一般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即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孙老伯过世时,其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尚在世的老伴李老太、二儿子、三女儿、小儿子(孙老伯的父母已早于孙老伯去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Q&A
问题3
孙老伯的大女儿早年过世,那外孙女小周能否继承孙老伯的遗产?
答: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大女儿先于孙老伯过世,那小周作为大女儿唯一的女儿可以代位继承,其继承范围为大女儿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可查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第三款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Q&A
问题4
假设孙老伯没有配偶子女,且双亲去世,但有兄弟姐妹,其中一个姐姐早于孙老伯去世,那么这位姐姐的儿子是否可以代位继承孙老伯遗产呢?
答:《民法典》新增了代位继承规则:当被继承人不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由被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即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进行继承。如果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因此,在假设条件下,孙老伯姐姐的儿子可以代位继承孙老伯遗产。
可查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Q&A
问题5
孙老伯去世后,他的二儿子不幸在遗产分割前过世,二儿子还能否继承孙老伯的遗产?如能,由谁继承?
答:可以。二儿子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应由他的继承人转继承,即由其母李老太、妻子、子女继承。如二儿子的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可查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Q&A
问题6
除第一顺序继承人和代位继承人,法律还规定了哪些人可以继承孙老伯的遗产?
答:根据法律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若大女儿的丈夫对孙老伯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孙老伯的遗产。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如果存在继承人以外,依靠孙老伯扶养或者对孙老伯扶养较多的人,可以适当分得遗产。
可查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Q&A
问题7
哪些情况下法定继承人将丧失继承权?
答:法律规定了五种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如果孙老伯的继承人存在故意杀害孙老伯或其他继承人,遗弃、虐待孙老伯且情节严重等情形,法律会对此作出否定性评价,剥夺该继承人的继承权。
可查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Q&A
问题8
对于孙老伯的遗产分割,法定继承的遗产份额应该如何确定?
答:原则上,一般应均等继承。但在特殊情况下,本着权利义务相一致、扶养老幼困残以及协商一致的原则,可以作出不等额的分配。其中,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而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可查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Q&A
问题9
孙老伯的小儿子提出自己多年来一直长期关心、照顾孙老伯日常起居,理应多分得孙老伯的遗产,这个要求能否被认可?
答: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小儿子一家如一直和老两口居住在一起,照顾他们的生活起居,尽到了主要扶养义务,则可以多分得孙老伯的遗产。
审判实践中,一般会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及证据,从被继承人生前的生活情况、身体情况、就医情况、经济
可查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三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Q&A
问题10
如果孙老伯的三女儿表示想要放弃继承,她该如何做?
答:三女儿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才能视为放弃继承,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可查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文:程一婧 卢莉婷
责任编辑:张巧雨
声明:转载请注明来自“上海高院”
“父母生前未立遗嘱,法定继承究竟怎么分呢?”“父母去世后,老人遗产尚未分割,但子女又过世,又该如何继承”“法定继承是均等分割还是可以有多有少?”……在法定继承过程中,大家一定有过不少困惑。本期,我们将《民法典》关于法定继承的相关条文,包括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继承的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等,总结归纳成一张思维导图,帮助大家厘清法定继承几种常见情形,再结合具体案例,就大家较为关心的法定继承问题进行答疑解惑。
案例
孙老伯与李老太婚后育有四个子女。大女儿早年因病过世,留下一个独生女儿小周。二儿子成家后就另府别住。三女儿出国留学后就长期定居国外,很少回国。只有小儿子一家一直和老两口居住在一起,照顾他们的日常生活起居。
2022年,孙老伯过世,其名下有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票等财产,因孙老伯生前并没有订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所以李老太等人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分割遗产。但在遗产分割前,二儿子也因病过世。那么,孙老伯留下的遗产将如何发生继承呢?
Q&A
问题1
哪些财产属于孙老伯的遗产?
答: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为遗产。孙老伯与李老太结婚多年,其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票等财产如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应先进行析产。析产后,属于孙老伯的个人财产为其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Q&A
问题2
孙老伯过世后,老伴和子女等都可以继承其遗产?
答:继承开始后,一般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即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孙老伯过世时,其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尚在世的老伴李老太、二儿子、三女儿、小儿子(孙老伯的父母已早于孙老伯去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Q&A
问题3
孙老伯的大女儿早年过世,那外孙女小周能否继承孙老伯的遗产?
答: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大女儿先于孙老伯过世,那小周作为大女儿唯一的女儿可以代位继承,其继承范围为大女儿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可查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第三款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Q&A
问题4
假设孙老伯没有配偶子女,且双亲去世,但有兄弟姐妹,其中一个姐姐早于孙老伯去世,那么这位姐姐的儿子是否可以代位继承孙老伯遗产呢?
答:《民法典》新增了代位继承规则:当被继承人不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由被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即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进行继承。如果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因此,在假设条件下,孙老伯姐姐的儿子可以代位继承孙老伯遗产。
可查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Q&A
问题5
孙老伯去世后,他的二儿子不幸在遗产分割前过世,二儿子还能否继承孙老伯的遗产?如能,由谁继承?
答:可以。二儿子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应由他的继承人转继承,即由其母李老太、妻子、子女继承。如二儿子的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可查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Q&A
问题6
除第一顺序继承人和代位继承人,法律还规定了哪些人可以继承孙老伯的遗产?
答:根据法律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若大女儿的丈夫对孙老伯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孙老伯的遗产。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如果存在继承人以外,依靠孙老伯扶养或者对孙老伯扶养较多的人,可以适当分得遗产。
可查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Q&A
问题7
哪些情况下法定继承人将丧失继承权?
答:法律规定了五种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如果孙老伯的继承人存在故意杀害孙老伯或其他继承人,遗弃、虐待孙老伯且情节严重等情形,法律会对此作出否定性评价,剥夺该继承人的继承权。
可查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Q&A
问题8
对于孙老伯的遗产分割,法定继承的遗产份额应该如何确定?
答:原则上,一般应均等继承。但在特殊情况下,本着权利义务相一致、扶养老幼困残以及协商一致的原则,可以作出不等额的分配。其中,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而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可查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Q&A
问题9
孙老伯的小儿子提出自己多年来一直长期关心、照顾孙老伯日常起居,理应多分得孙老伯的遗产,这个要求能否被认可?
答: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小儿子一家如一直和老两口居住在一起,照顾他们的生活起居,尽到了主要扶养义务,则可以多分得孙老伯的遗产。
审判实践中,一般会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及证据,从被继承人生前的生活情况、身体情况、就医情况、经济
可查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三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Q&A
问题10
如果孙老伯的三女儿表示想要放弃继承,她该如何做?
答:三女儿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才能视为放弃继承,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可查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文:程一婧 卢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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