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2)善西民初字第6号
案件名称 : 陈秀萍与周世明、顾禹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嘉善县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2-01-03
公开日期 : 2018-07-28
当事人 :
案由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善西民初字第6号原告陈秀萍,村民。委托代理人沈纪昌,嘉善县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世明,村民。被告顾禹玉,村民。原告陈秀萍诉被告周世明,顾禹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01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当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国强独任审判,并于2002年1月3日在嘉善县西塘人民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代理人和第二被告顾禹玉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一被告周世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判令二被告即归还尚欠借款1万元。第一被告周世明未答辨。第二被告顾禹玉辨称,借款是事实,愿约期归还。经审理查明:1999年10月13日二被告在1996年5月8日向原告借款未还清基础上出具给原告协议一份,协议规定:欠陈秀萍人民币2万元,按计划99年11月底付2000元、99年12月底前付2000元、2000年春节前付6000元,余款(即1万元)2000年底前付清。事后被告于1999年12月23日仅归还1000元。于是原告对到期9000元提起诉讼,2000年4月13日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二被告在2000年6月13日前归还9000元。尚欠1万元二被告未按期归还,故原告再次提起诉讼。庭审中第二被告承认在与第一被告承包洪溪糖果厂时借过款,尚欠1万元是事实,并愿意按份额约期归还,但第一被告未到庭,调解无果。上述事实,有(2000)善西民初字第73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二被告未按协议归还借款,系违约行为,故引起本案纠纷,二被告应负有全部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世明、顾禹玉欠原告陈秀萍借款1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天内付清。二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410元,由被告周世明、顾禹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期满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10元,直接交至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汇款至省级财政专户嘉兴市结算分户,开户银行:嘉兴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5×××68,逾期不缴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朱国强二〇〇二年一月三日代书记员 徐海刚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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