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交通事故是人们都不希望发生的,驾驶员做到安全、谨慎驾驶、行人做到遵规守法出行,但意外往往难以避免。那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结果有几种类型,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如何提出复核,本文为您介绍。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结果有几种类型
交通事故发生后,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及各地的相关规定,交管部门在经过调查之后,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的基础上认定事故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主要有以下情形: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如果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那么他方无责任。
此外,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如果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存在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情形的,不予减轻责任。
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如何提出复核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当事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要求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但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复制的证据材料应当加盖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专用章,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子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形式,但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意见。
当事人对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提出复核的,可以向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的公安机关提出,也可向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核申请人通过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二日内将复核申请连同道路交通事故有关材料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申请人直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收到知之日起五日内提交案卷材料。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事实、
证据、适用法律、责任划分、调查作出程序等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如果当事人对复核过的结论仍然不认可,不能再次申请复核,但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对事故责任重新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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