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8)嘉刑执字第411号
案件名称 : 李家成寻衅滋事罪,李家成赌博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 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4
审理程序 : 刑罚变更
裁判日期 : 2008-12-22
公开日期 : 2014-07-01
当事人 : 李家成
案由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08)嘉刑执字第411号罪犯李家成。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2日作出(2007)桐刑初字第70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家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犯赌博罪,判处其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桐乡市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抗诉。本院于2008年6月18日作出(2008)嘉刑终字第59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嘉兴市公安局于2008年12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李家成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家成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即减为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07年5月8日起至2009年1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国林审 判 员 胡永强代理审判员 沈宏宇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叶娟 关注公众号“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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