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昌君与西安新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西安联东金属结构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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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7)雁民初字第1396号 案件名称 : 唐昌君与西安新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西安联东金属结构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号 : (2007)雁民初字第1396号

案件名称 : 唐昌君与西安新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西安联东金属结构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 : 2007-05-14

公开日期 : 2017-01-12

当事人 : 唐昌君;西安新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西安联东金属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1396号原告唐昌君,男,汉族,1967年6月20日出生,现住西安市。委托代理人唐皓月,四川省仪陇县观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新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南路新都酒店**。法定代表人刘有恒,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明宇,男,汉族,1980年12月30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现住西安市。被告西安联东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办大苏村。法定代表人刘荣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平,系该企业法律顾问。本院于2007年3月20日立案受理的原告唐昌君与被告西安新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西安联东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一案,2007年5月14日原告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昌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1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石丽屏二〇〇七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永鹏 更多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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