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青州市新华造纸机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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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7)青法执字第1063号 案件名称 :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青州市新华造纸机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青州市 案件类型 : 执行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2…

案号 : (2007)青法执字第1063号

案件名称 :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青州市新华造纸机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青州市

案件类型 : 执行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2

审理程序 :

裁判日期 : 2007-12-09

公开日期 : 2015-11-13

当事人 : 青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青州市新华造纸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 山东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青法执字第1063号申请执行人青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岳俊强,理事长。被执行人青州市新华造纸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统中,经理。青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青州市新华造纸机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3月27日作出的(2007)青法弥民二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青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07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的部分财产已在申请执行人处抵押,经与其它案件共同处理被执行人的财产,偿还320000元后已无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州市人民法院(2007)青法弥民二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效。执行长  冯翠永执行员  高继广执行员  刘长永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丽丽 更多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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