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娄底,一镇 干部约某村女子晚上到水库游泳,女子欣然前往。两人下水后,在水里击浪戏水,好不快活,可谁曾想到,女子突然溺水了!事发后,镇 干部先将女子的手机和摩托车钥匙丢进水库,制造假象,然后驱车逃离现场。
(来源:上游新闻)
据了解,当时一共有三名镇 干部在场,但不知道什么原因,有两人没有下水,而下水的镇 干部叫刘某,当天晚上18时左右,他给女子陈某打电话,约陈某到某水库游泳。
陈某是一名已婚妇女,和丈夫曹先生育有一女,虽然她已经32岁,但人长得漂亮,看上去也很有味道。曹先生呢,为了多赚点钱,去工地做工,在广东和江苏两地跑。
8月7日凌晨2点多,曹先生入睡后不久,突然接到老家派出所的电话,说是他妻子陈某溺水身亡了,已送往殡仪馆,让他前往认尸。
曹先生直接蒙了,妻子怎么半夜到水库去游泳了?曹先生当时并不知道,是镇 干部刘某约他妻子去的,而且他妻子是欣然应允!而同行者,除了他们两人,还有另外两名干部。
事发当天晚上,陈某担心婆婆怀疑,出门时借口说,她和女儿同学的妈妈去游泳,而曹先生和陈某二姐表示,陈某根本不会游泳!她最多只是在水边玩玩水!
随后陈某骑着摩托车,风驰电掣的来到刘某约定的污水站,然后坐刘某和另外两名干部驾驶的越野车,行至某水库,但不知道为什么,只有刘某和陈某下水,另外两名干部留在了岸上。
陈某溺水后,刘某等人没有打110求助,而是拿走陈某的手机及摩托车钥匙,然后跑到污水站将陈某的摩托车骑到事发点,制造假象。
对于陈某溺水一事,刘某辩解说,这完全是个意外。至于他为什么要制造假象,并把陈某的手机、车钥匙丢到水库,刘某说是慌张了!
事发后,有网友总结说,这件事实际上是这样,第一、陈某的老公经常在外地打工,也就是说,他们夫妻两人长时间不见面;
第二、陈某和刘某早就认识,而且很熟悉;
第三、晚上八点,刘某打电话喊不会游泳的陈某去水库游泳,而陈某出门时,对婆婆撒谎了;
第四、陈某溺亡后,刘某三人不旦没有报警施救,反而将陈某的手机和钥匙扔到水里。
该网友提出,都是成年人,又不是孩子,大半夜的,一个不会游泳的已婚女子,怎么会跟别人去游泳?有关部门可以查查,看看刘某和陈某到底什么关系。
那么,法律怎么看这事呢?刘某需要为陈某的溺亡负责吗?
民法典第1198条第1款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有四个,其中包括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具体到本案,刘某邀请陈某到水库游泳,不管陈某水性怎么样,刘某对陈某都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但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1198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简而言之,刘某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补充责任,具体体现在刘某发现陈某溺水后,有及时施救、拨打120求救等义务。
可刘某怎么做的呢,他不仅没有积极采取救护措施,也没有第一时间拨打110,反而制造了假象。也就是说,刘某对陈某的溺亡,至少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最后,至于这事是不是意外,刘某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等警方的调查结果出来,我们才能知道,但从陈某不会游泳,却同意和刘某到水库游泳来看,这事情大概有隐情。
@蚂蚁说法 对于这件事,您怎么看?关注热点问题,从新闻中学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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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游新闻)
据了解,当时一共有三名镇 干部在场,但不知道什么原因,有两人没有下水,而下水的镇 干部叫刘某,当天晚上18时左右,他给女子陈某打电话,约陈某到某水库游泳。
陈某是一名已婚妇女,和丈夫曹先生育有一女,虽然她已经32岁,但人长得漂亮,看上去也很有味道。曹先生呢,为了多赚点钱,去工地做工,在广东和江苏两地跑。
8月7日凌晨2点多,曹先生入睡后不久,突然接到老家派出所的电话,说是他妻子陈某溺水身亡了,已送往殡仪馆,让他前往认尸。
曹先生直接蒙了,妻子怎么半夜到水库去游泳了?曹先生当时并不知道,是镇 干部刘某约他妻子去的,而且他妻子是欣然应允!而同行者,除了他们两人,还有另外两名干部。
事发当天晚上,陈某担心婆婆怀疑,出门时借口说,她和女儿同学的妈妈去游泳,而曹先生和陈某二姐表示,陈某根本不会游泳!她最多只是在水边玩玩水!
随后陈某骑着摩托车,风驰电掣的来到刘某约定的污水站,然后坐刘某和另外两名干部驾驶的越野车,行至某水库,但不知道为什么,只有刘某和陈某下水,另外两名干部留在了岸上。
陈某溺水后,刘某等人没有打110求助,而是拿走陈某的手机及摩托车钥匙,然后跑到污水站将陈某的摩托车骑到事发点,制造假象。
对于陈某溺水一事,刘某辩解说,这完全是个意外。至于他为什么要制造假象,并把陈某的手机、车钥匙丢到水库,刘某说是慌张了!
事发后,有网友总结说,这件事实际上是这样,第一、陈某的老公经常在外地打工,也就是说,他们夫妻两人长时间不见面;
第二、陈某和刘某早就认识,而且很熟悉;
第三、晚上八点,刘某打电话喊不会游泳的陈某去水库游泳,而陈某出门时,对婆婆撒谎了;
第四、陈某溺亡后,刘某三人不旦没有报警施救,反而将陈某的手机和钥匙扔到水里。
该网友提出,都是成年人,又不是孩子,大半夜的,一个不会游泳的已婚女子,怎么会跟别人去游泳?有关部门可以查查,看看刘某和陈某到底什么关系。
那么,法律怎么看这事呢?刘某需要为陈某的溺亡负责吗?
民法典第1198条第1款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有四个,其中包括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具体到本案,刘某邀请陈某到水库游泳,不管陈某水性怎么样,刘某对陈某都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但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1198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简而言之,刘某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补充责任,具体体现在刘某发现陈某溺水后,有及时施救、拨打120求救等义务。
可刘某怎么做的呢,他不仅没有积极采取救护措施,也没有第一时间拨打110,反而制造了假象。也就是说,刘某对陈某的溺亡,至少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最后,至于这事是不是意外,刘某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等警方的调查结果出来,我们才能知道,但从陈某不会游泳,却同意和刘某到水库游泳来看,这事情大概有隐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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