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7)渝民初字第00202号
案件名称 : 黄永平与陈栽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江西省新余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 : 2007-03-22
公开日期 : 2019-12-23
当事人 : 黄永平;陈栽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渝水支公司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渝民初字第00202号原告黄永平,男,1983年7月3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无业,住新余市渝水区。委托代理人邹苏萍、艾兰香,新余市金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栽根,男,1973年11月11日,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司机,住新余市。委托代理人廖小勇,江西弘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渝水支公司。住所地:新余市劳动路24号。负责人钟世鹏,该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良,男,1952年5月23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保险公司职员,住新余市。委托代理人姜永红,该支公司副经理。原告黄永平与被告陈栽根、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渝水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黄永平以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为由于200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永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永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千八百六十一元一角七分,减半收取九百三十元五角九分,其他诉讼费四百七十元,合计人民币一千四百元五角九分,由原告黄永平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 昱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邱文缙 更多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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