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毒品超出一定数量,按照非法持有毒品罪量的标准(持有毒品超出一定数量,按照非法持有毒品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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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持有超出一定,按照非法持有毒品罪量的(持有毒品超出一定数量,按照非法持有毒品罪量)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以案释法】非法持有毒品,依法严惩 亲爱的读者朋友: 毒祸猛于虎,一人吸毒,全…

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持有超出一定,按照非法持有毒品罪量的(持有毒品超出一定数量,按照非法持有毒品罪量)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以案释法】非法持有毒品,依法严惩

亲爱的读者朋友:

毒祸猛于虎,一人吸毒,全家遭殃。当前,吸毒贩毒成为社会公害已久,因其引发的盗窃、抢劫等违法犯罪屡见不鲜,吸毒致幻杀人、劫持人质、交通肇事等行为严重危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习近平总书记号召全党全国人民坚定不移打赢禁毒人民战争,不获全胜,绝不收兵。

为普及禁毒知识,广泛发动社会参与,共同抵制毒品、拒绝毒品、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共建绿色无毒美好家园,编者对我省近年破获的发生在大家身边的真实涉毒案例进行简要评析,警醒提示,帮助大家增强识毒拒毒防毒的意识和能力。

禁毒防毒,我们期待与您一起行动!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三十六:

基本案情:2019年3月1日,谢某在签收一个从云南某县邮寄过来的包裹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在包裹中发现一包51.15克白色晶体粉末物质。经检验,在该白色粉末物质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另查明,因犯贩卖毒品罪,谢某于2008年6月26日被永兴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案件结果:谢某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所查获毒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案例评析: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刑法》第348条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谢某通过快递购买并非法持有毒品50克以上,数量巨大,应当依法予以惩处。且谢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他应该清楚非法持有毒品的社会危害性,再次涉嫌毒品违法犯罪,属于累犯,应该从重处罚。

毒品是我国依法予以严格管制的物品,国家禁止任何人非法持有,并在刑法中明确规定了非法持有罪,非法持有一定数量毒品的人员将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拒绝毒品,不仅是拒绝吸毒,还要拒绝涉毒违法犯罪。

感谢关注!

投稿邮箱:hnjinduban@qq.com

四川成都刑事律师:非法持有毒品罪立案量刑最新标准(2022)

四川成都律师:非法持有毒品罪立案量刑最新标准(2022)

本文由胡云律师团队编辑、整理、转载(胡云: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创始人、管理委员会主任、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执业二十年,长期专注于重特大刑事案件的辩护及大型民商事案件的代理及非诉策划。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成都市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13楼)

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 胡云律师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

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持有毒品罪】(刑法第348条)

(一)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同以上贩卖“毒品数量大”标准),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二)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非法持有毒品的;

2.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持有毒品的;

3.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持有毒品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大”(同以上贩卖“毒品数量大”标准),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常见刑法罪名解析》之(二十九):非法持有毒品罪

一、刑法规定

《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犯罪构成

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国家禁止非法持有的毒品而故意持有,行为人确实不知道自己持有的是毒品,不构成本罪。

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的行为。“非法持有”是指没有合法的根据,对毒品形成事实上的支配。行为人合法持有毒品,不构成犯罪,比如医生因病情需要,为使用毒品而持有毒品、经过有权机关批准从事毒品管理职业的。

主体: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健康。

三、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一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

(一)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二)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一百克以上;

(三)芬太尼一百二十五克以上;

(四)甲卡西酮二百克以上;

(五)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

(六)哌替啶(度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

(七)氯胺酮五百克以上;

(八)美沙酮一千克以上;

(九)曲马多、γ-羟丁酸二千克以上;

(十)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十一)可待因、丁丙诺啡五千克以上;

(十二)三唑仑、安眠酮五十千克以上;

(十三)阿普唑仑、恰特草一百千克以上;

(十四)咖啡因、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

(十五)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二百五十千克以上;

(十六)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五百千克以上;

(十七)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国家定点生产企业按照标准规格生产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被用于毒品犯罪的,根据药品中毒品成分的含量认定涉案毒品数量。

四、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

1.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在七年至九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非法持有毒品情节严重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根据非法持有毒品的种类、数量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4.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综合考虑非法持有毒品的种类、数量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从严把握缓刑的适用。

五、案例解读

2018年6月18日,被告人李某在郑州市二七区某小区接收装有毒品海洛因的快递包裹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后又在李某租住的郑州市二七区另一小区某室中查获其藏匿的毒品海洛因。经鉴定,李某接收包裹中查获的毒品检出海洛因成分,净重2125.4克,含量为55.47%;李某租住处查获的毒品检出海洛因成分,净重11.74克。

李某在侦查阶段供述,其与“阿菊”二人商议,其以260元一克从阿菊处购买毒品,阿菊邮寄给李某,李某通过微信向“阿菊”提供在郑州的收货地址、联系方式、虚假收货人的名字,2018年6月18日中午12时30分许,李某通过“阿菊”在微信中提供的手机号码联系上快递员,其将电动车停在二三十米处观察,让黄某帮其领取快递包裹。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2137.14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李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涉案毒品2137.14克依法予以没收销毁;查扣在案的其他物品及作案工具三星智能手机1部予以没收。

李某上诉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解读:《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李某通过微信和寄件人沟通,明知是包裹中是毒品海洛因而予以接收,公安机关在李某住处也查获到海洛因,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数量2137.14克,应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幅度内判处刑罚。

六、律师解析

(一)“持有”的认定

“持有”是指对毒品实际占有、携有、藏有或者其他方式持有毒品的行为。“持有”是一种事实上的支配,并不要求行为人实际接触及直接持有毒品,只要行为人认识到它的存在,能够对其进行管理和支配,就是持有。比如物流寄递人员送货至指定地点,并已打电话确认收货者身份,即将交付毒品的情形即可视为持有毒品。

(二)本罪与运输毒品罪的区分

刑法确定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目的是为了在没有确凿证据证明行为人具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犯罪故意的情况下,为更有利打击毒品犯罪行为而使用的一种补漏性罪名。

区分两罪,应当重点考量行为人的“运输”目的和意图。运输毒品罪主观上通常具有贩卖牟利或通过帮助他人运输牟利的目的。行为人的行为既符合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客观方面表现,又符合运输毒品的客观方面表现,但无法判断行为人的目的或无确实证据证实行为人以运输行为获取非法利益的主观故意,应以非法持有毒品定性。

结尾语:

当身边亲友不慎卷入刑事案件被采取强制措施,普通人难免会惊慌失措。在这时,刑事律师的介入就尤为重要了。律师介入的越早,辩护会越充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越有利,具体可参考文章:关于辩护人。

祝每一位遭遇刑事风险家属都能请到心仪的律师,陪伴他们逾越“寒冬”,迎接春天。如需专业帮助,请联系我们: 张博律师团队 。

一、刑法规定

《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犯罪构成

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国家禁止非法持有的毒品而故意持有,行为人确实不知道自己持有的是毒品,不构成本罪。

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的行为。“非法持有”是指没有合法的根据,对毒品形成事实上的支配。行为人合法持有毒品,不构成犯罪,比如医生因病情需要,为使用毒品而持有毒品、经过有权机关批准从事毒品管理职业的。

主体: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健康。

三、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一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

(一)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二)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一百克以上;

(三)芬太尼一百二十五克以上;

(四)甲卡西酮二百克以上;

(五)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

(六)哌替啶(度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

(七)氯胺酮五百克以上;

(八)美沙酮一千克以上;

(九)曲马多、γ-羟丁酸二千克以上;

(十)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十一)可待因、丁丙诺啡五千克以上;

(十二)三唑仑、安眠酮五十千克以上;

(十三)阿普唑仑、恰特草一百千克以上;

(十四)咖啡因、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

(十五)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二百五十千克以上;

(十六)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五百千克以上;

(十七)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国家定点生产企业按照标准规格生产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被用于毒品犯罪的,根据药品中毒品成分的含量认定涉案毒品数量。

四、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

1.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在七年至九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非法持有毒品情节严重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根据非法持有毒品的种类、数量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4.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综合考虑非法持有毒品的种类、数量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从严把握缓刑的适用。

五、案例解读

2018年6月18日,被告人李某在郑州市二七区某小区接收装有毒品海洛因的快递包裹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后又在李某租住的郑州市二七区另一小区某室中查获其藏匿的毒品海洛因。经鉴定,李某接收包裹中查获的毒品检出海洛因成分,净重2125.4克,含量为55.47%;李某租住处查获的毒品检出海洛因成分,净重11.74克。

李某在侦查阶段供述,其与“阿菊”二人商议,其以260元一克从阿菊处购买毒品,阿菊邮寄给李某,李某通过微信向“阿菊”提供在郑州的收货地址、联系方式、虚假收货人的名字,2018年6月18日中午12时30分许,李某通过“阿菊”在微信中提供的手机号码联系上快递员,其将电动车停在二三十米处观察,让黄某帮其领取快递包裹。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2137.14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李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涉案毒品2137.14克依法予以没收销毁;查扣在案的其他物品及作案工具三星智能手机1部予以没收。

李某上诉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解读:《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李某通过微信和寄件人沟通,明知是包裹中是毒品海洛因而予以接收,公安机关在李某住处也查获到海洛因,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数量2137.14克,应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幅度内判处刑罚。

六、律师解析

(一)“持有”的认定

“持有”是指对毒品实际占有、携有、藏有或者其他方式持有毒品的行为。“持有”是一种事实上的支配,并不要求行为人实际接触及直接持有毒品,只要行为人认识到它的存在,能够对其进行管理和支配,就是持有。比如物流寄递人员送货至指定地点,并已打电话确认收货者身份,即将交付毒品的情形即可视为持有毒品。

(二)本罪与运输毒品罪的区分

刑法确定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目的是为了在没有确凿证据证明行为人具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犯罪故意的情况下,为更有利打击毒品犯罪行为而使用的一种补漏性罪名。

区分两罪,应当重点考量行为人的“运输”目的和意图。运输毒品罪主观上通常具有贩卖牟利或通过帮助他人运输牟利的目的。行为人的行为既符合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客观方面表现,又符合运输毒品的客观方面表现,但无法判断行为人的目的或无确实证据证实行为人以运输行为获取非法利益的主观故意,应以非法持有毒品定性。

结尾语:

当身边亲友不慎卷入刑事案件被采取强制措施,普通人难免会惊慌失措。在这时,刑事律师的介入就尤为重要了。律师介入的越早,辩护会越充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越有利,具体可参考文章:关于辩护人。

祝每一位遭遇刑事风险家属都能请到心仪的律师,陪伴他们逾越“寒冬”,迎接春天。如需专业帮助,请联系我们: 张博律师团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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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律时刻 https://www.falvshik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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