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8)雁民初字第3428号
案件名称 : 田仓让与西安秦大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8-10-08
公开日期 : 2016-12-28
当事人 : 田仓让,西安秦大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3428号原告田仓让,男,196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岐山县。委托代理人周玮,陕西律师农民工维权工作总站律师。被告西安秦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丈八六路北口付*号。法定代表人刘龙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长河,男,196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三原县。本院受理原告田仓让与被告西安秦大建设有限公司劳务费纠纷一案,原告于2008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仓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免交。审 判 长 郭军智人民陪审员 曹广师人民陪审员 张建中二〇〇八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赵群山 关注公众号“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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