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6)武侯行初字第9号
案件名称 : 原告李小兰诉被告成都市武侯区社会保障事业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信访答复的行政行为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成都市
案件类型 : 行政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3
审理程序 : 行政一审
裁判日期 : 2006-06-23
公开日期 : 2019-12-09
当事人 : 李小(晓)兰;成都市武侯区社会保障事业管理局;成都市武侯区食品总公司
案由 :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6)武侯行初字第9号原告李小(晓)兰,女,1951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江南馆街。委托代理人何佳林,四川合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武侯区社会保障事业管理局。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东路16号三楼。法定代表人郭进军,成都市武侯区社会保障事业管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文,四川福瑞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勇,成都市武侯区社会保障事业管理局职员。第三人成都市武侯区食品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陵路4号。法定代表人郭志川,成都市武侯区食品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剑宇,男,197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营康西路488号。原告李小兰不服被告成都市武侯区社会保障事业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信访答复的行政行为一案,于2006年4月20日向本院起诉,请求撤销被告成都市武侯区社会保障事业管理局于2006年3月28日作出的对其请求确认身份不予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并判令其重新作出认定,确认其在成都市武侯区食品总公司退休前的身份。本院于2006年4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依法追加成都市武侯区食品总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06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小兰及其诉讼代理人何佳林、被告成都市武侯区社会保障事业管理局的诉讼代理人李文、胡勇、第三人成都市武侯区食品总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张剑宇均到庭参加诉讼。休庭后,原告李小兰于2006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小兰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兰撤回对被告成都市武侯区社会保障事业管理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共计150元,由原告李小兰负担审 判 长 王佳舟审 判 员 王俊波人民陪审员 朱 丹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夏 南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点击加载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