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16)浙0382刑初2324号
案件名称 : 安有飞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乐清市
案件类型 : 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4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1987-03-15
公开日期 : 2016-12-30
当事人 : 基本
案由 :
法律依据 :
全文 : {C}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2刑初2324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安有飞出生日期1987年3月15日职业务工性别男中共党员否身份证号码住址陕西省略阳县前科劣迹无强制措施2016年1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公诉机关指控情况起诉书号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乐检公诉刑诉(2016)2308号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指控事实2016年11月30日凌晨,被告人安有飞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146mg/100ml)驾驶小型轿车途经乐清市城南街道清远路与望河路路口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辩解对指控事实、罪名及刑事速裁程序审理无异议。判决理由被告人安有飞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予以支持。被告人安有飞如实供述自己怕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判决结果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考验期内,必须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之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郑乐鸥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王梦青 来自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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