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7)临罗民一初字第1243号
案件名称 : 主父晓伟与朱崇振、刘启堂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临沂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7-09-05
公开日期 : 2017-11-30
当事人 : 主父晓伟,朱崇振,刘启堂,临沂新鲁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临罗民一初字第1243号原告主父晓伟,女,198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朱崇振,男,197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临沭县。被告刘启堂,男,195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临沂新鲁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告主父晓伟与被告朱崇振、刘启堂、临沂新鲁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2007年9月5日,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主父晓伟撤回对被告朱崇振、刘启堂、临沂新鲁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二、解除对被告在罗庄交警大队交纳的事故押金8000元的冻结。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及财产保全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国防二〇〇七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李金明 来自数据网
点击加载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