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没有办信用卡,银行凭什么让我还钱?”福建南平,一女子的工资卡莫名被银行冻结。被迫还款4万多元后,女子将银行告上法院,要求银行归还不当得利4万多元。
(案例来源: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据裁判文书网公开内容显示,事发当日,陈女士拿着工资卡到银行取工资,万万没想到,工资卡竟然处于冻结状态,陈女士和银行柜员理论,得知冻结的原因是陈女士名下有张信用卡处于逾期状态。
陈女士不服,质问银行柜员,自己根本没有办理过银行的信用卡,怎么会逾期?但银行柜员没有听陈女士的辩解,在一番解释后,便不再理会陈女士。
不得已之下,陈女士只得返回公司,将情况告知了公司的副经理。次日,副经理带着陈女士来到了银行副行长办公室,在说明情况后,要求银行出示陈女士办理信用卡时的照片。
但银行副行长表示,照片在银行的总部,调取需要很长的时间,便告知让陈女士先归还了欠款,毕竟信用卡逾期利息很高,以免到时候利息滚雪球似的越滚越高,先还了再说。
于是,陈女士先归还了40844.14元的欠款,但万万没想到,陈女士归还欠款后,银行反而各种拖延起来,并表明信用卡就是陈女士办理。
陈女士不服,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了法院,要求银行归还不当得利40844.14元、利息3000多元、鉴定费3700元。
由于本案是一起民事诉讼案件,陈女士作为起诉方,就需要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交相应的证据。
双方都没有争议的事实是,陈女士确实归还了欠银行的信用卡,有争议的是信用卡是否是陈女士本人办理。
这一方面,陈女士自掏腰包,花费3700元做了笔迹鉴定,证实信用卡上的签字确实不是自己所签。
但银行辩解称:
其一,构成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陈女士如约偿还自己名下信用卡的钱款,是法定的还款义务,所以银行不构成不当得利;
其二,从陈女士提交的证据可以确认还款系其主动自愿的行为,交付的金额和交付的对象均是明确的,业务类型为信用卡现金转账还款。
根据法律规定,陈女士主张不当得利请求权,应就不当得利请求权成立的要件负有举证责任。
而陈女士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还款存在误解或者过失,其认为银行支行收取40844.14元没有合法依据,并构成不当得利的主张尚未完成举证责任,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其三,不同意陈女士增加的要求银行支付鉴定费3700元的诉讼请求,因陈女士未在举证期限内增加诉讼请求,且鉴定费是陈女士为证实其主张而增加的,该费用应当由其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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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使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已有等。
通常情况下,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四点:(1)一方受益;(2)他方受损;(3)受益和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受益没有合法根据。
本案中,银行在陈女士未申请办理的情况下,将信用卡办理至陈女士名下,且在无证据证明系陈女士持有并使用该信用卡进行消费造成逾期时,拒绝陈女士的取款请求,导致陈女士向该信用卡还款40844.14元。
也就是说,银行收取陈女士支付的40844.14元,不具有合法根据,并造成陈女士损失,已构成不当得利。
《民法典》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所以陈女士要求银行归还本金、利息的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此外,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司法鉴定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鉴定费由负担举证义务的一方垫付。
本案中,陈女士在举证时,先行垫付了鉴定费,如果法院判决银行败诉,就应当由银行承担。
最终,法院支持了陈女士的全部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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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以案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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