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投资和的区别是什么?外商直接投资即外商在上海投资兴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等。一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出让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主要依据是上海市人民政府1987年11月29日发布的《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
外商间接投资和直接投资的区别是什么
法律常识:
外商间接投资和直接投资的区别为:直接投资是资金所有者和资金使用者的合一,是资产所有和资产经营的统一运动,一般是生产事业,会形成实物资产;而间接投资是资金所有者和资金使用者的分解,是资产所有和资产经营的分离运动。
法律依据
《外商投资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
(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二)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
(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外商间接投资和直接投资的区别是什么?
外商直接投资:
外商直接投资即外商在上海投资兴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形式。
一 、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出让
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主要依据是上海市人民政府1987年11月29日发布的《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办法》和国务院1990年5月26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开发商须根据上述两个法规进行房地产经营、工业园区开发或其他经济活动。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是指上海市人民政府将国家所有的土地,以指定的地块、年限、用途和其他条件,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使用金后,供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开发经营。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期间,所有权仍属国家,地下各类自然自然破产,以及埋藏物、隐藏物等不属有偿转让范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它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出让、转让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经营。
土地使用权的最高使用年限: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综合或其他用地五十年。出让期满,除出让合同另有规定或城市规划不允许外,受让人可申请续期。
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的方式,目前有拍卖、招标、协议三种。
除出让合同另有规定外,受让人可以将土地使用权转让或抵押。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
受让人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不再执行《上海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有关缴纳土地使用费的规定。
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块上进行的各种经营活动,应按规定由项目经营人向上海市各有关主管部门办理申请、批准、工商登记和纳税登记等手续。
二 、产权并购
外商间接投资:
一、 贷款
即国外贷款,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二是外国的出口信贷或商业贷款;三是在国外发行债券。
二、 商品信贷
包括补偿贸易、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制作、租赁贸易等。
外商直接投资是什么意思
一、外商直接投资是什么意思
外商直接投资“(ForeignDirectInvestments,简称FDI),指的是外国企业和经济组织或个人(包括港澳台胞以及我国在境外注册的企业)按照我国有关政策、法规、用现汇、实物、技术等在我省进内开办外商独资企业,与我省境内的企业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中外合姿经营企业,使用经济企业或合作开发资源的投资(包括外商投资收益的再投资),以及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额内企业从境外借入的资金。
《外商投资促进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
(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二)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
(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第三条 国家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鼓励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投资。
国家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机制,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外商直接投资的优缺点
外商直接投资的缺点:
1、宏观经济形式起着决定性关键作用。
2、汇率是决定跨境直接投资流向的第二个重要因素。
3、国际贸易领域的重大变革对国际投资者产生了强烈的激励。
外商直接投资与其他投资相比,具有实体性、控制性、渗透性和跨国性的重要特点。具体表现在:
1、外商直接投资是长期资本流动的一种主要形式,它不同于短期资本流动,它要求投资主体必须在国外拥有企业实体,直接从事各类经营活动。
2、外商直接投资表现为资本的国际转移和拥有经营权的资本国际流动两种形态,即有货币投资形式又有实物投资形式。
3、外商直接投资是取得对企业经营的控制权,不同于间接投资,他通过参与、控制企业经营权获得利益。
三、外商直接投资的方式
1、BOT:在基础设施领域的BOT项目已开始尝试,如广西来宾电厂的BOT项目已获得批准。
2、投资性公司:1995年4月,外经贸部发布了《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以鼓励境外大公司开展其系列投资计划。目前已设立了160多家投资性公司,这些公司的投资活动正在不断扩大。
3、外商投资股份公司:股份公司可以发起方式或募集方式设立,现有的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也可申请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4、购并:跨国购并已成为国际直接投资的主要方式之一,目前我国正在研究制定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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