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7)雁民初字第1248号
案件名称 : 荆小利与西安市博豪家政护理中心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 : 2007-06-11
公开日期 : 2017-01-12
当事人 : 荆小利;西安市博豪家政护理中心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1248号原告荆小利,女,195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户县。被告西安市博豪家政护理中心。本院在2007年2月5日受理的原告荆小利诉被告西安市博豪家政护理中心劳务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关宝年审 判 员 陈红联代理审判员 景振宇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魏新红 来自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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