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7)聊东民二初字第1048号
案件名称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北支行与邹庆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 : 2007-11-20
公开日期 : 2020-06-26
当事人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北支行;邹庆平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7)聊东民二初字第104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北支行,住所地聊城市香江光彩大市场中心广场。代表人郑中军,行长。委托代理人申会联,女,197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该支行法律顾问。被告邹庆平,男,195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北支行(以下简称市北支行)诉被告邹庆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9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市北支行委托代理人申会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邹庆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2年7月15日被告邹庆平因购聊城市香江光彩大市场香江西一街69号商铺向我行借款106000元,并将其所购买房产抵押给我行,双方约定借款期限5年,被告邹庆平已累计多期未按时还款。截止到2007年9月21日邹庆平欠我行借款本息14600.88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邹庆平偿还所欠借款本息14600.88元及2007年9月22日至还清之日的相应利息。被告邹庆平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02年7月13日原告市北支行(原中国建设银行聊城市分行付花路办事处)与被告邹庆平签订一份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主要约定甲方为邹庆平(借款人、抵押人),乙方为市北支行(贷款人、抵押权人),丙方为聊城香江光彩大市场有限公司;甲方向乙方借款106000元,期限5年,自乙方将借款划入到甲方所指定并经乙方认可的帐户之日起计算,即从2002年7月15日至2007年7月15日;月利率4.65‰;甲方的借款由乙方直接划入丙方在乙方开立的存款帐户内;甲方从贷款发放的次月开始,按月偿还贷款本息,还款总期数为60期,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月归还本息金额为2028.63元,借款期内如遇国家法定利率调整,由乙方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文件规定相应调整每月还款额;借款到期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清偿贷款本息,对逾期贷款部分乙方按每日万分之2.1计收利息;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未按合同的约定在还款日期内归还贷款本息,乙方对贷款余额按本合同贷款利率计收利息,对未收取利息部分按合同贷款利率计收复利,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分期还款计划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甲方每拖欠一次,乙方对拖欠的分期还款额和拖欠天数按每日万分之0.55的违约金率收取违约金。2003年3月26日原告市北支行(乙方)与被告邹庆平(甲方)签订房地产抵押契约,主要约定甲方将座落于香江大市场香江西一街69号的房屋抵押给乙方。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市北支行按约定履行了发放贷款义务,但被告邹庆平未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息,截止到2007年9月21日邹庆平欠原告借款本息14600.88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契约、贷款转存凭证及当事人的陈述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履行了发放贷款义务,但邹庆平未能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还款义务,故被告邹庆平除应向原告支付借款期间本息外,还应按合同约定支付逾期利息。截止到2007年9月21日被告邹庆平欠原告逾期借款本息14600.88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诉求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邹庆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息14600.88元并支付原告自2007年9月22日至还清之日的相应利息。二、被告邹庆平以聊城香江光彩大市场西一街69号商铺对上述款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元由被告邹庆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孙云霞审判员 刘瑞红审判员 李桂忠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云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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