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7)永刑初字第85号
案件名称 : 被告人王涛、王晓东、许兵男抢劫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永济市
案件类型 : 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4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7-07-12
公开日期 : 2016-08-29
当事人 : 介喜生
案由 : 盗窃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五十九条
全文 :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7)永刑初字第85号公诉机关山西省永济董村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介喜生,男,179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山西省永济市张营镇康蜀村人,农民。1992年12月19日因盗窃罪被临猗县人民法院以(1992)临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1992年8月24日起至1998年8月23日止),1993年3月19日被交付永济监狱执行刑罚,1994年3月4日脱逃。2005年9月13日投案自首。2006年1月15日因脱逃罪、盗窃罪被永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五个月(刑期自2005年9月13日至2011年2月12日止),现在山西省永济监狱服刑。山西省永济董村地区人民检察院以晋董检公诉(200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介喜生犯盗窃罪,于2007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西省永济董村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金萍、冯勇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介喜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西省永济董村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7月13日晚,被告人介喜生伙同段晓红窜至太原市兴华北小区一居民楼下,盗窃闫云富价值17000元的白色丰田皮卡车一辆,将车开到陕西省华阴市潘亚洲处,后通过潘亚洲将车卖了2000元,案发后,赃车已追回。2005年8月18日晚,被告人介喜生伙同段晓红窜至临猗县北辛乡街边一信息部门口,盗窃王钦礼一辆价值21750元的面包车及车内的700元现金,后通过潘亚洲将车转卖他人。2005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介喜生伙同段晓红、潘亚洲窜至永济市张营初中,盗走高雷和王占军价值1080元和950元的摩托车各一辆。后三人骑车欲往陕西销赃,行至风陵渡黄河大桥,因有公安人员查车,三人将一辆车丢弃,另一辆车被段晓红骑至陕西卖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报案材料、证人证言、指认现场笔录、价格鉴定书等证据,认为被告人介喜生在服刑期间,仍不思悔改,脱逃后又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在实施盗窃时,原判刑罚尚未执行完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介喜生在服刑期间故意犯罪,应从重处罚,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介喜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一)2005年7月13日晚,被告人介喜生伙同段晓红(已判刑)流窜至太原市兴华北小区一居民楼下,由被告人介喜生望风,段晓红用事先准备好的自制钥匙将车门和电门锁打开,盗走闫云富价值17000元的白色丰田皮卡车一辆,二人将车连夜开往陕西省华阴市潘亚洲(另案处理)处,后通过潘亚洲将车卖了2000元,被告人介喜生和段晓红各分得赃款1000元。案发后,赃车被追回,已发还失主。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闫云富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证明其放在太原市兴华北小区居民楼下的一辆白色丰田皮卡车被盗的事实。2.同案的段晓红的供述笔录,证明其伙同被告人介喜生在太原市兴华北小区盗窃一辆白色丰田皮卡车的事实和销赃经过。3.估价鉴定书。证明被告人介喜生伙同段晓红盗窃闫云富的白色丰田皮卡价值17000元。4.领条。证明案发后,被告人介喜生等人盗窃的丰田皮卡被追回,已发还失主。5.被告人介喜生的供述笔录,证明其伙同他人盗窃丰田皮卡及销赃的事实经过。(二)2005年8月18日晚,被告人介喜生和段晓红合骑一辆摩托车到临猗县北辛乡街边一信息部门口,由被告人介喜生望风,段晓红用自制的钥匙打开车门,用锯形钥匙打开电门锁,二人将王钦礼一辆价值21750元的面包车及车内的700元现金盗走,后通过潘亚洲将车卖给了陕西省华阴市阳管区翁岔村的杨百芳。700元现金二人平分。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王钦礼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证明其在临猗县北辛乡街边丢失一辆昌河面包车及700元现金的事实。2.同案的段晓红的供述笔录,证明其伙同被告人介喜生盗窃王钦礼昌河面包车的事实及销脏经过。3.指认现场笔录,证明被告人介喜生等人盗窃的昌河面包车的具体地点、方位。4.估价鉴定书。证明被告人介喜生等人盗窃的昌河面包车价值21750元。5.被告人介喜生的供述材料,证明其与段晓红合伙盗窃王钦礼昌河面包车的销赃事实经过。(三)2005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介喜生伙同段晓红、潘亚洲窜至永济市张营初中,盗走高雷价值1080元的隆鑫125摩托车、王占军价值950元的新动力125摩托车各一辆。作案后三人将车骑往陕西省欲销赃,行至风陵渡黄河大桥时,因有公安人员查车,新动力125摩托车被丢弃,隆鑫125摩托车被段晓红骑到陕西卖了800元,三人将钱平分。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高雷、王占军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证明其摩托车被盗的事实。2.同案的段晓红的供述笔录,证明其伙同被告人介喜生及潘亚洲在张营初中盗窃两辆摩托车的事实。3.指认现场笔录,证明被告人介喜生等人在张营初中盗窃两辆摩托车的地点、方位。4.估价鉴定书。证明被盗的新动力125型摩托车价值950元,隆鑫125型摩托车价值1080元。5.被告人介喜生的供述笔录,证明其伙同他人在张营初中盗窃两辆摩托车的事实经过。6.永济市人民法院(2006)永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介喜生2006年1月15日因脱逃罪、盗窃罪被永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五个月。综上,被告人介喜生参与盗窃作案三次,总价值4148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介喜生在服刑期间脱逃后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介喜生在实施盗窃时,其原判刑罚尚未执行完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介喜生在服刑期间故意犯罪,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介喜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原判决为有期徒刑五年零五个月,合并有期徒刑十二年零五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05年9月13日起至2015年9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书,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张秀红审判员 刘艳峰审判员 王 霞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东红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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