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处理办法(面对非法集资)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民间借贷涉及非法集资犯罪,哪些情形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追要欠款?
民间借贷最容易触雷的地方,就是被卷入非法集资犯罪。如果民间借贷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出借人还能通过民事诉讼追回欠款吗?这个问题涉及的是刑民程序的选择。需要注意的是,并非只要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等犯罪行为有关联,就无法通过民事诉讼追讨欠款。若民间借贷纠纷并非“本身”涉嫌犯罪,也即是两者并不是同一事实的,出借人是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的。但实务中,对于某些情形是否属于“同一事实“可能出现分歧,比如出借人的资金被第三人用于参与非法集资,或出借人已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能否向涉嫌非法集资者提起民事诉讼?
驳回起诉: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犯罪
按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出借人提起民事诉讼的,会被法院驳回起诉。因为,一旦民间借贷行为涉嫌犯罪,借款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应当依法追缴,统一返还集资参与人。所以,出借人无法通过民事诉讼追回出借的款项,只能在刑事程序中通过涉案款项的追缴和退赔弥补损失。但是能退赔多少,要看涉案款项最终能追缴回多少。
因此,一旦所参与的集资行为涉嫌犯罪,要及时到办案机关报案登记,提供证明参与集资的证据材料,最大限度地挽回损失。
可以起诉的情形:不构成犯罪或“非”同一事实
如果涉嫌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最后被认定不构成犯罪,或民间借贷行为并不是本身涉嫌犯罪(不是同一事实),出借人仍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要求返还款项。
第一,最终认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提起诉讼或再次起诉
如果涉嫌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经过法定的侦查、或起诉、或审判程序之后,最终公安机关撤案了、或检察机关做出不起诉决定、或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犯罪,出借人就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即使出借人之前已经起诉且被法院驳回了,也可以再次起诉,主张返还借款。此时,不适用“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并非本身涉嫌犯罪,不是同一事实的
需要注意的是,法院以涉嫌犯罪为由驳回出借人起诉的,必须是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如果民间借贷纠纷并非本身涉嫌犯罪,而仅仅是与非法集资犯罪有关联,两者并不是同一事实,这种情况下出借人是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也不能以民间借贷涉嫌犯罪为由驳回出借人的起诉,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实务难点】:如何认定是否是“同一事实”?
但如何认定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犯罪行为是否是“同一事实“,是实务中的一个难点。
1、实务中,有些情形相对比较容易认定:
比如,甲因为向社会非法吸收资金而涉嫌犯罪,乙是该集资行为的直接参与人之一,那甲、乙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就属于“本身涉嫌犯罪”,乙无法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甲返还欠款,只能通过刑事追赃、退赔的方式解决。
但是,若乙参与集资的款项中有一部分是从不知情的小张那里借来的,小张的资金虽然被乙用来参与了非法集资,即小张和乙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与甲的涉嫌非法集资犯罪行为有一定的关联,但通常认为并非同一事实,小张仍然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乙返还借款。
2、但也有些情形,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犯罪行为是否是“同一事实“,实务中较难把握,可能产生分歧。
比如,前文中的小张知道乙借款后将资金又借给了甲;或出借人是通过中间人参与集资;或民间借贷涉及到了债权转让或债务承担等。出现这些情形时,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进行分析。
一般情况下,即使小张知道乙借款后又将资金借给了甲,事后甲涉嫌非法集资,也不应影响小张向乙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权利。但如果被认定属于委托理财等行为,很可能被法院认定是“同一事实”。因此,在这类案件中,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很重要。
但对于涉及民间借贷的债权转让,如果集资参与人乙将其对甲的债权转让给了第三人丙,甲涉及非法集资后,通常会认定丙受让的债权与非法集资属于“同一事实“,丙是无法通过民事诉讼要求甲返还借款的。
本文
薛晶律师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硕士,具有注册会计师、国际商务师、证券 基金等从业资格。
16年律师执业经验,多年企业综合管理、财务审计等工作经验,曾任某地产集团高管及子公司总经理,善于把控企业运营整体风险。在公司治理及合规管理、并购重组、股权投融资、私募信托、股权设计及股权激励、民商事争议解决、财税金融、涉金融犯罪等相关诉讼和非诉领域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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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这 28 个知识点,避免掉入非法集资陷阱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系统性工程,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金融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近年来,面对非法集资案件高发多发态势,各地区各部门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化解存量、遏制增量,取得积极成效,但形势依然比较严峻。
2021年5月1日,我国首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始施行,对于形成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各尽其责、通力协作的非法集资综合治理格局,防范化解风险,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2022年3月1日,新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新《解释》)开始施行。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根据刑法修改和司法实践,对2010年版的“《解释》”作出了相应修改并调整条文顺序,对审判非法集资案件,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为提高广大市民防范非法集资的能力,武汉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武汉市地方金融工作局结合《条例》和“新《解释》”,提炼出28个知识点,以一问一答的方式,向广大市民普及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知识。
问题1
什么是非法集资?
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问题2
什么是非法集资人?
指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
问题3
什么是非法集资协助人?
指明知是非法集资而为其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
问题4
非法集资有哪些特征?
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就涉嫌非法集资: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问题5
非法集资有哪些常见“马甲”?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网络借贷、投资入股、虚拟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融资租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二)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问题6
非法集资主要涉及哪些罪名?
主要涉及两个罪名:一个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个是集资诈骗罪。
问题7
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何判刑?
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问题8
犯集资诈骗罪如何判刑?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问题9
什么情况下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罚?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万元以上,同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曾因非法集资受过刑事追究的;
(二)二年内曾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问题10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到多少金额算“数额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问题11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到多少金额算“数额特别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0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0万元以上的。
问题12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提起公诉后退赃退赔的,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问题13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在提起公诉前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依法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问题14
什么情况下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手法非法集资,以集资诈骗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问题15
集资诈骗数额达到多少会被认定为“数额较大”?
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较大”。
问题16
集资诈骗数额达到多少会被认定为“数额巨大”?
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巨大”。
问题17
集资诈骗的数额如何计算?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在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问题18
单位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犯罪的,如何定罪处罚?
按照“新《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问题19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为非法集资提供虚假宣传如何处罚?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为非法集资活动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二年内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问题20
通过传销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同时又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如何处罚?
依照其中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问题21
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谁承担?
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问题22
清退集资资金的
(一)非法集资资金余额;
(二)非法集资资金的收益或者转换的其他资产及其收益;
(三)非法集资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的经济利益;
(四)非法集资人隐匿、转移的非法集资资金或者相关资产;
(五)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
(六)可以作为清退集资资金的其他资产。
问题23
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是否涉嫌非法集资?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问题24
取得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和所在行业监管部门的许可证以后,是否可以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属于特许金融业务,必须取得金融监管部门的许可,否则涉嫌非法集资。
问题25
既取得了营业执照,又取得了金融监管部门的许可,是否可能涉嫌非法集资?
有可能。如果超过金融监管部门许可的范围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也可能涉嫌非法集资。
问题26
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是否存在非法集资的可能?
存在。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由于具有专业知识,而且又有金融机构工作身份的加持,往往更具迷惑性。
问题27
非法集资有哪些常见手段?
一是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人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人遭受经济损失。
二是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开展创业创新等幌子,编造各种虚假项目,有的甚至组织免费旅游、考察等,骗取社会公众信任。
三是以虚假宣传造势。不法分子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聘请明星代言、名人站台,在各大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广告、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制造虚假声势。
四是利用亲情诱骗。有些非法集资参与人,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有时采取类传销的手法,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编造自己获得高额回报的谎言,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导致非法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问题28
非法集资有哪些常见套路?
第一步:画饼。非法集资人会编织一个或多个尽可能“高大上”的项目。以“新技术”“新革命”“新政策”“区块链”“虚拟货币”等为幌子,描绘一幅预期报酬丰厚的蓝图,把集资参与人的胃口“吊”起来,让其产生“不容错过”“机不可失”的错觉。非法集资人一般会把“饼”画大,尽可能吸引参与人眼球。
第二步:造势。利用一切资源把声势做大。非法集资人通常会举办各种造势活动,比如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现场观摩会、体验日活动、知识讲座等;组织集体旅游、考察等,赠送米面油、话费等小礼品;大量展示各种或真或假的“技术认证”“获奖证书”“政府批文”;公布一些领导视察影视资料,公司领导与政府官员、明星合影;故意把活动选在政府会议中心、礼堂进行,其场面之大、规格之高极具欺骗性。
第三步:吸金。想方设法套取你口袋里的钱。非法集资人通过返点、分红,给参与人初尝“甜头”,使其相信把钱放在他那儿不仅有可观的收入,而且比放在自己口袋里还安全,参与人不仅将自己的钱倾囊而出,还动员亲友加入,集资金额越滚越大。
第四步:跑路。非法集资人往往会在“吸金”一段时间后跑路,或者因为原本就是“庞氏骗局”人去楼空,或者因为经营不善致使资金链断裂。集资参与人遭受惨重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
非法集资的四个常见手法,你知道几个?
转自:天津高法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
什么是非法集资?
如何防范非法集资?
一图看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一起知法守法
守好钱袋子
《条例》的出台
有利于从法治层面形成
非法集资综合治理的新格局
对于防范化解风险
保护群众合法权益
具有重要意义
非法集资四个常见手法
承诺高额回报
不法分子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人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人遭受经济损失。
编造虚假项目
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开展创业创新等幌子,编造各种虚假项目,有的甚至组织免费旅游、考察等,骗取社会公众信任。
以虚假宣传造势
不法分子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聘请明星代言、名人站台,在各大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广告、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制造虚假声势。
利用亲情诱骗
有些非法集资参与人,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有时采取类传销的手法,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编造自己获得高额回报的谎言,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非法集资手段层出不穷
遇上披着正当投资外衣的陷阱时
天津高院提醒您
擦亮双眼、理性思考、审慎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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