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2)绍刑初字第149号
案件名称 : 王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绍兴市
案件类型 : 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4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2-04-15
公开日期 : 2016-10-10
当事人 : 王某
案由 : 诈骗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全文 :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2)绍刑初字第149号公诉机关绍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1年11月27日被取保候审在家。绍兴县人民检察院以绍县检刑诉字(2002)第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于2002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绍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因欠叶佳芬5,000元还不出而产生骗回借条的念头。2001年11月14日晚6时30分许,王某假称还钱将叶佳芬约到绍兴县杨汛桥镇横山村村口,用事先准备的一包白纸充当钞票从叶佳芬处骗回借条并撕毁,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诉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判处,并向本院提交了有关证据。被告人王某对被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议,要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0年7月,被告人王某向叶佳芬借款5,000元,约定一年后归还,并出有借条。2001年7月至11月,叶佳芬多次向王某催促还款,王某因一时无法归还欠款,遂产生了骗回借条的念头。11月14日,王某假称要归还借款,约叶佳芬晚上在绍兴县杨汛桥镇横山村村口等,并将一刀白纸剪成钞票样子,用报纸包住。当天晚上6时30分许,在约定地点碰面后,王某用事先准备的纸包充当钞票从叶佳芬处骗回借条后立即离开,将借条撕毁。叶佳芬发现被骗后当晚报案而案发,次日王某之父将5,000元归还了叶佳芬。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叶佳芬证实王某向她借款、她向王某催款的情况及王某用白纸充当钞票将借条骗回,次日王某之父将钱归还的经过,并有胡琴琴、魏斐的证言佐证;王��毛证实5,000元已经归还了叶佳芬;收集在卷的白纸一刀、报纸一张及撕毁的借条碎片,经当庭出示王某辨认无疑;王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消灭债务为目的,采用欺骗手段骗取合法、有效的借款凭证,凭证涉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鉴于案发后借款已归还了被害人,被告人的交代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要求从轻处罚予以采纳。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即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刁��伟二〇〇二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 雯 马 克 数 据 网
点击加载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