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在我国许多农村地区,外嫁女不能享有包括征地补偿在内的任何权利。但是,这种“村规”合法么?今天,我们对农村外嫁女能否获得征地补偿的问题进行梳理,下面一起来学习。
一、户籍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外嫁女”有权参与分配该户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原则应该是平等分配,原因是农村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当土地被征收或征用后,农民集体基于土地所有权而享有土地补偿费,而农民则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而享有分配该补偿费的权利。因此,凡被征地所在村的村民只要其具备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就都应平等地享有分配份额。故,只要户籍在本村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即使是“外嫁女”,就有资格参与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
二、 在新居住地未取得土地承包权的外嫁女可获得原户籍所在村的征地补偿款;
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土地的承包权益对农村成员至关重要,外嫁女也不例外。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外嫁女的户口已经迁出,但是在新的居住地没有取得土地承包权,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之规定,因此外嫁女仍可参加分配原户籍所在村的征地补偿款。
三、“外嫁女”未迁移户口的,其在原经济组织的土地征收补偿权益应得到保护;
“外嫁女”作为承包村民小组所有的集体土地的家庭承包成员之一,同时也履行了应尽的村民义务,在所承包土地被征用后,无论其是否属于户口能迁出而未迁出人员,均依法享有取得土地征用补偿费的相应权利。村民小组不得以村委会制定的分配方案主张不分配其相应土地补偿费。
四、“再外嫁女”不必然丧失土地补偿费请求权;
当事人改嫁后,户籍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未随之转出的,仍然具有原村民小组的土地补费分配资格。
五、户籍留在本村集体的“外嫁女”仍然具备土地征收补偿分配主体资格,其子女的合法权益也应得到保障;
户口没有迁出留在本村的“外嫁女”,仍然具备土地征收补偿主体资格,村规民约关于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的规定不能与法律或政策产生冲突,其子女在本村的合法权益也应依法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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