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5)绍民二初字第1032号
案件名称 : 黄平与黄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绍兴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5-06-20
公开日期 : 2016-09-23
当事人 : 黄平,黄建华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5)绍民二初字第1032号原告黄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宋华峰,浙江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建华。原告黄平为与被告黄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立森适用简易程序于2005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黄平的委托代理人宋华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建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平诉称,2003年被告因电脑制版付款所需向原告借款,原告分别于2003年5月19日、7月2日、8月8日分三次借款36,426元给被告,但被告未能依约归还。为此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黄建华未作答辩,也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原告为证明其请求主张,向本院提交由被告黄建华署名的《借据》原件3份,要求证明被告黄建华为支付电脑制版费,分别于2003年5月19日、7月2日、8月8日向原告借款15,920元、5,782元和14,724元,并约定于2003年5月30、9月1日、10月1日前归还的事实。被告黄建华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对原告所举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院认为,原告所举证据来源合法,记载的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相关联,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应确认其证明效力。经审理,本院认定,被告黄建华为支付电脑制版费,先后于2003年5月19日、7月2日和8月8日三次向原告借款共计人民币36,426元,并分别承诺了归还期限。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因催讨无着而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黄建华为支付制版费用向原告黄平借得人民币36,426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黄建华未到庭应诉,视为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放弃抗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建华应归还原告黄平人民币36,426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1,467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立森二〇〇五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 敏 更多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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