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问题关系着群众的切身利益,
但当遇上合同纠纷时,
被拖欠工资时许多农民工处于弱势地位,
那要注意什么问题呢?
下面,就由来为大家详细解答
关于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管辖法院如何确定等相关法律问题
尚然然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从事民商事案件审判。
问题一
法官,我不是长清本地的,我老板是长清本地的,我们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劳务合同,现在他欠我劳务费,我可以在长清法院起诉吗?
法官解答
当然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问题二
法官,我是长清本地的,我老板不是长清本地的,我们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劳务合同,现在他欠我劳务费,我可以在长清法院起诉吗?
法官解答
当然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中,双方如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因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故应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以起诉人的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起诉人所在地法院有。
问题三
法官,我不是长清本地的,我老板也不是长清本地的,我们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但是我在长清给他提供劳务,现在他欠我劳务费,我可以在长清法院起诉吗?
法官解答
不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起诉人的住所地不在长清区,亦无充分证据显示被起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在长清法院辖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中,双方如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因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故应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故起诉人的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但是起诉人的住所地亦不在长清辖区。
综上,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长清辖区内,故长清法院对该类案件无管辖权。
来源:长清法院
文章来源:www.523it.com
本文地址: ,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
文章来源:各地高院
点击加载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