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7)雁民初字第1956号
案件名称 : 杨柳林与陕西西安前卫职业学校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 : 2007-09-05
公开日期 : 2016-12-26
当事人 : 杨柳林;陕西西安前卫职业学校
案由 :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1956号原告杨柳林,男,汉族,1949年4月19日出生,现住西安市莲湖区。被告陕西西安前卫职业学校,住所地,西安市咸宁东路田马路付**。法定代表人吴鼎昌。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柳林与被告西安前卫职业学校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9月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杨刘林的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据此,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柳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长 陈红联审判员 马 娆审判员 李 明二〇〇七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赵永亮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点击加载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