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2)新民初字第2149号
案件名称 : 原告龙扬公司与被告嘉惠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2-10-28
公开日期 : 2016-08-01
当事人 : 陕西龙扬经济发展有限公司,陕西嘉惠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
全文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新民初字第2149号原告陕西龙扬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扬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海星大厦7层。法定代表人吴晓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洪,陕西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嘉惠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惠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韩森路中段287号。法定代表人吴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子奇,陕西九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龙扬公司与被告嘉惠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扬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洪、被告嘉惠公司委托代理人姚子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龙扬公司诉称,1997年8月15日原、被告签订协议,原告将“博爱”小区部分项目交由被告开发收益,被告支付一定的转让费。2000年9月15日原、被告再次协商确认,被告应于2000年9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100万元,至今被告仍未支付。故要求被告支付100万元及利息60万元。被告嘉惠公司辩称,欠原告100万元属实,已支付30万元,余款未付,是因原告拒不提供转让费的合法票据,原告不遵守约定,故表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1997年8月15日原、被告签订“关于改造、开发博爱小康住宅区的协议”,约定原告同意将“博爱小区”部分项目交由被告开发收益,被告向原告按实际占用土地分摊前期报批费用,付款时间为1997年10月30日止等条款。1999年7月22日、2000年9月15日被告分两次向原告支付了50万元的费用。2000年9月15日被告嘉惠公司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言明欠原告款100万元,同时要求原告出具足额合法票据,后原告未向被告出具合法票据,被告也未向原告支付欠款。庭审中,原告称因被告未支付款项,故未向原告开具发票;被告称因原告拒不提供前期费用的合法票据,故不同意支付款项。上述事实,有开发改造博爱小康住宅区的协议、欠款条、收条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开发改造博爱小康住宅区的协议,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属有效协议。现双方争议的是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上“合法票据”的指向,即“合法票据”是原告收到款应出具的发票,还是原告应出具前期花费的合法票据,从双方所签“协议”第五项内容看,应为原告前期花费的合法票据。现原告拒不出具前期花费的合法票据,被告可暂不向原告支付约定的费用。故对原告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陕西龙扬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诉讼费26020元由原告陕西龙扬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更生审 判 员 王 玮人民陪审员 翟玉民二00二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赖峰敏 更多数据:搜索“数据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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