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9)肥东民一初字第1140号
案件名称 : 杨某、孙某等与刘庆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安徽省肥东县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 : 2009-04-14
公开日期 : 2020-06-28
当事人 : 杨某;孙某;毕明芝;刘庆炎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九条
全文 :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肥东民一初字第1140号原告杨某,女,197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职工,住肥东县。原告孙某,男,199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杨某,系孙某母亲。原告毕明芝,女,195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告刘庆炎,男,196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孙某、毕明芝与被告刘庆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三原告于2009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刘庆炎所有的房屋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刘庆炎所有的位于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良胜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费维斌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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