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美丽与陕西福姐美容发展有限公司债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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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7)新法执字第541号 案件名称 : 王美丽与陕西福姐美容发展有限公司债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执行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2…

案号 : (2007)新法执字第541号

案件名称 : 王美丽与陕西福姐美容发展有限公司债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执行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2

审理程序 :

裁判日期 : 2007-04-27

公开日期 : 2015-11-11

当事人 : 王美丽,陕西福姐美容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新法执字第541号申请执行人王美丽,女,196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陕西福姐美容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不明。法定代表人孟庆刚,该公司经理。王美丽与陕西福姐美容发展有限公司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6月20日作出的(2006)新民初字第13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美丽于200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陕西福姐美容发展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美丽向本院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发现被执行人陕西福姐美容发展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持《债权凭证》对未受偿的债权14657.12元、诉讼费806元申请本院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7)新法执字第54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雷安坤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永奇 关注公众号“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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