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的一方
因第三人过错造成损害
责任如何划分呢?
近日,巨野法院民一庭邱剑波法官就审理了一起类似的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案情回顾
被告A公司为某工地项目的承建方,A公司将吊卸钢筋的工作包给被告孙某,约定卸三车钢筋1000元,孙某为被告B公司员工。2022年3月31日晚,原告刘某和同事孔某分别驾驶车辆去某工地为被告A公司运送钢筋,原告刘某在帮助挂钩卸钢筋过程中,被孙某起吊上升过程中的钢筋从车上甩落下来,造成原告刘某锁骨骨折等症状。
住院期间,被告A公司垫付原告医疗费10000元。出院后,双方因赔偿及责任承担问题发生争议,刘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孙某及被告A公司、B公司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误工费、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0000元。后经鉴定,原告刘某不构成伤残等级,对误工时间、护理期限、营养期限等进行了鉴定。鉴定报告出具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赔偿62143.16元(扣除被告A公司垫付的10000元)。
法院审理
本案A公司虽辩称没有安排原告去挂挂钩,称“如司机不挂挂钩,我们自己有工人也能卸下来,司机应该没有挂挂钩的义务。”但是在原告挂挂钩的过程中,A公司称有人员在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阻止拒绝刘某提供的帮工行为,因此,法院认定刘某的行为构成义务帮工。
被告A公司既是被帮工人又是施工总承包单位,其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正确履行了相关监管责任,亦存在过错,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孙某为被告B公司员工,其以卸三车1000元的价格承接被告A公司吊卸钢筋工作,所得收入1000元,已交B公司。因此,孙某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B公司与A公司之间构成承揽合同关系。原告刘某在帮助挂钩卸钢筋过程中,孙某起吊上升过程中的钢筋从车上甩落下来,致使孙某受伤。孙某应该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责任。鉴于孙某为B公司员工,在履行职务活动中致他人受伤,被告B公司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孙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帮工中应对自身安全负有一定的注意和谨慎义务,造成本人人身损害,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应自负相应的责任。因此,综合本案确认的事实及各方的过错程度,确定被告B公司对原告的损失承担55%的赔偿责任,A公司对原告的损失承担25%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负担20%。
法院判决
由被告A公司、B公司各赔偿原告刘某1292.29元、24843.04元。
法条链接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法官提醒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应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三方均有过错,应各自负担相应的责任,认定被帮工人对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既符合法律也与情理吻合。
在日常生活中,义务帮工的情形时常发生,义务帮工作为一种人与人之间相互关心、帮扶的道德风尚,应当值得提倡。但我们也要警惕帮工后面的法律风险,避免“美意”变成“仇目”纠纷。这就要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都要注意风险防范,一方面,帮工人要注意自身安全防范,保护好自我人身财产安全;另一方面,被帮工人也要注意安全提醒,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保证帮工人的作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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