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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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6)善刑初字第456号 案件名称 : 沈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嘉善县 案件类型 : 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4…

案号 : (2006)善刑初字第456号

案件名称 : 沈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嘉善县

案件类型 : 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4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6-12-15

公开日期 : 2018-07-28

当事人 :

案由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6)善刑初字第45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某,嘉善翔胜金属制品厂法定代表人。因本案于2006年9月5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2006)善检刑诉字第4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06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6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参加诉讼,被告人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沈某在2003年7月至9月间,在自己企业缺进项发票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手续费的形式让他人为其嘉善翔胜金属制品厂虚开苏州永盛废旧金属回收利用有限公司、沭阳县永盛废旧金属回收利用有限公司的可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4份,虚开税款数额共计人民币29010.06元并全部抵扣,案发后被嘉善县国税稽查局追缴并罚款10000元。另查明,嘉善翔胜金属制品厂系个人独资企业,被告人沈某系该企业负责人,同时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沈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柳某证言,转帐凭证,虚开发票的发票联及抵扣联,入库单,中国农业银行汇票申请书,嘉善翔胜金属制品厂税表及会计报表,嘉善县国税局及稽查局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为了达到非法抵扣税款的目的,让他人为其开办的嘉善翔胜金属制品厂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并申报抵扣,导致国家税款流失人民币29010.06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沈某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已补交了税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沈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某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5000元(已交至嘉善县国家税务局的涉税罚款10000元折抵部分罚金,余罚金1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至本院。)。(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静中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红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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