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的撤销有三种情况,一是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二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三是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
撤销权,是指利害关系人认为他人实施处分其财产或权利的行为受到危害时,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
六个月内行使。
股权赠与合同可以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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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赠与合同是否可以撤销
【基本案情】当事人朱某与其妻子素来不和,朱某于1999至2009年期间三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其妻子离婚,但离婚诉讼请求都被驳回。2009年10月与其子朱小某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协议书》,协议书中声明朱某向其子转让13.6%A公司股票,其子则相对应支付205万对价购买该部分股权。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不久后,朱某与其子朱小某一同赴工商管理登记部门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2010年6月,朱某与其子签订《股权赠与协议》,将自己名下剩余54.4%A公司股票赠与其子朱小某。2014年朱某发函至其子朱小某,向其追要2009年股权转让合同中规定的股权转让款。其子朱小某对此事置之不理,朱某气愤难当,遂将其子朱小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解除《股权转让协议书》,且归还协议中载明的股份。被告在庭审中向法庭提交了几组证据,其中包括原告朱某与被告母亲离婚诉讼开庭时的庭审笔录,笔录中清晰地记载了原告在另一个庭审中为自己辩解“为了保证股权不被分割,公司能够保持正常运转;同时也是为了防止妻子争夺财产,所以将名下的股权赠与给其儿子,以避免家庭纷争”;在被告出具的另一份承诺书中,承诺书载明:朱某愿意将名下所有股份无条件赠与其子朱小某。【法院观点】一、关于《股份转让协议书》的定性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能撤销吗?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很难撤销。除非出现以下法定的可撤销的事由:(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当出现以上法定事由时,不论赠与合同是以何种形式成立,是否经过公证,是否完成交付,赠与人都可以提出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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