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2)新民初字第1096号
案件名称 : 原告柳东强与被告西安新统领娱乐有限公司印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2-06-25
公开日期 : 2016-05-27
当事人 : 柳东强,西安新统领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新民初字第1096号原告柳东强,男,1978年7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蒋钦红,陕西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新统领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一路218号。法定代表人李新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成,该单位法律顾问。原告柳东强与被告西安新统领娱乐有限公司印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高俊岗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柳东强及其委托代理人蒋钦红、被告西安新统领娱乐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田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柳东强诉称,2001年11月,其与被告商谈印刷酒水单业务,自己按约定履行完义务。现被告仍欠8000元未支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上述款项。被告西安新统领娱乐有限公司辩称,经手此事的原承包人已不在其单位干了,条子不清楚是谁打的,其单位帐上没有这笔帐,表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01年11月,原告与被告商谈为被告印刷酒水单、台卡、名片等,原告按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经双方结算,2001年12月5日,被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尚欠原告柳东强余款8000元,并盖有被告单位印鉴。原告经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欠款8000元。庭审中,被告对欠条上的印鉴表示认可,也承认原告为其印刷酒水单等事实。以上事实有欠条、庭审记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完成了印刷的业务,被告即应支付原告印刷费。现被告欠原告余款8000元,事实清楚,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所持欠条上有被告单位印鉴,系职务行为,可以认定被告对欠原告余款事实的承认,故被告的辩称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西安新统领娱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柳东强欠款8000元。逾期,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330元由被告西安新统领娱乐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高俊岗二00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楠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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