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对酒店的服务不满,卫生间放水后退房离开,导致酒店设备设施受损,酒店和顾客协商赔偿未果,诉至法院。近日,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顾客赔偿酒店经济损失。
有一天凌晨0时40分,黎某入住到钦州市某酒店617号房。在进入酒店后搭乘电梯的过程中,黎某将电梯内的装饰挂画取下,后将取下来的挂画放在电梯内。当天2时5分,酒店的服务人员与保安人员到617房间以损坏酒店财物的缘由将黎某带到酒店前台协商电梯挂画赔偿问题,后黎某向酒店转账支付了1500元的财物损失赔偿“押金”。
黎某于当天早上7时50分离开房间,酒店服务员于8时46分发现从617客房漫水出来,将走廊地毯浸湿。随后,酒店客房部经理接到通知赶到617客房门口,进房后发现整个房间已浸水、积水严重,水蒸气明显,进入卫生间看到浴缸热水开关未关闭,浴缸水已盛满并漫过边缘向外流淌至房间、过道地毯,房间地面一个枕头被水浸泡,床单烧有烟洞,电视机无法开机而且拿起来时有水流出来。酒店工作人员当场进行拍照、拍视频进行记录。
被破坏或浸坏的财物包括床单、枕头、电视机、地毯,房间地毯需进行重新更换,走廊地毯需进行干燥及清洁处理。
期间,该楼层的16间房无法用于对外经营和客人入住,给酒店造成的各项财产和经济损失共计20546元。之后,钦州市某酒店向黎某索赔无果,遂向钦北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黎某赔偿钦州市某酒店各项财产和经济损失20546元。
钦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人非法侵害。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财产,造成损害后果的,侵权人应对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黎某入住酒店酒店客房,离开前未能妥善检查房间,致使房内物品及走廊地毯受到损坏,造成酒店的财产损失,依法应予赔偿
。酒店请求黎某赔偿经济损失,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经专业评估机构鉴定为12254元,故酒店合理的财产损失应为12254元。庭审中,酒店同意黎某已支付的1500元赔偿押金可以扣减,因此本案赔偿款为10754元。黎某辩称酒店卫生间排水系统设计不符合标准,无相关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信。
不久前,钦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黎某赔偿给钦州市某酒店各项财产和经济损失10754元。
法理评析:
根据民法典第238条规定,侵害他人合法财产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权利人也可要求侵权人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本案中,因黎某入住酒店酒店客房,离开前未能妥善检查房间,致使房内物品及走廊地毯受到损坏,造成酒店的财产损失,酒店有权要求黎某进行赔偿,黎某拒不赔偿,酒店诉至法院。法院在查清案件后,依法判决黎某赔偿酒店损失合理合法。
法官提醒:爱护公私财物,是一个公民都必须遵守的社会公德。作为一个房客,在享受酒店提供良好服务的同时,要爱护酒店财物设施,不破坏房内物品,做文明房客,方能行稳致远。
来源:钦北法院
作者: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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