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与陆××、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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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9)嘉平商初字第306号 案件名称 : 蔡××与陆××、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决书 法院 :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平湖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案号 : (2009)嘉平商初字第306号

案件名称 : 蔡××与陆××、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决书

法院 :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平湖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9-04-23

公开日期 : 2015-12-31

当事人 : 蔡××,陆××,徐××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

全文 :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嘉平商初字第306号原告:蔡××。委托代理人:吴甲。被告:陆××。被告:徐××。原告蔡××为与被告陆××、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1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9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吴甲、被告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8年1月16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了借款协议1份,约定被告陆××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借款方式为现金,���款期限自2008年1月16日至2008年2月15日,逾期利息以每月3%计算,被告吴乙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被告陆××未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徐××亦未履行保证之责,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陆××归还借款2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55000元(利息应计算到判决生效之日),被告徐××对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在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陆××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2008年2月16日到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按月利率2.19%计算),被告徐××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陆××未作答辩。被告徐××在庭审中辩称:被告陆××向原告借款是用于发工资,而被告徐××当时在陆××的工地上工作,故被告徐××才会在借款协议的担保人处签名。在庭审中,原告提供的证据及主张认定的事实有:借款协议1份,证明被告陆××于2008年1月16日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08年1月16日至2008年2月15日,逾期利息按每月3%计算,被告徐××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徐××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经审核,本院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且被告徐××无异议,被告陆××未到庭提出异议,本院予以认定,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综上,现查明:被告陆××于2008年1月16日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由被告徐××作担保。同日,原、被告三方订立借款协议1份,约定:借款期限为2008年1月16日至2008年2月15日,担保期限为借借款人还清所有借款及利息为止;逾期则支付每月3%的逾期利息。借款人如到期不归还借款,出借人有权直接向担保人要求履行归还所欠本金及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陆××至今分文未还,被告徐××亦未履行保证之责,故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被告陆××向原告借款后,理应按约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现被告陆××至今未还,显属欠理,原告要求被告陆××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徐××在借款协议中自愿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但至今未对被告陆××的借款履行保证之责,故原告要求被告徐××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一并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蔡××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从2008年2月26日起到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以借款本金200000元按月利率2.19%计算);二、被告徐××对被告陆××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25元,由两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本院不再退回,由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规定的义务时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长  万卫忠审判员  钱强敏审判员  张雷平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丽燕 来自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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