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的是什么?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正确认识和把握共同富裕的战略目标与实现路径
【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在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迈进的新征程上,共同富裕是目标与路径的有机统一。一方面,党的二十大将共同富裕作为现代化的重要战略目标之一,要求到2035年,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另一方面,适应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必须走高质量发展、扎实推动共同富裕、坚决防止两极分化的发展道路,把共同富裕作为现代化建设的出发点和着力点。
正确认识共同富裕的战略目标
共同富裕是做大蛋糕和分好蛋糕的统一。效率和公平都是人类社会追求的目标,二者是辩证统一的,缺一不可。一方面,效率是公平的物质前提。只有先做大蛋糕,水涨船高,才能从供给层面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产生活需要。另一方面,公平是效率的重要保障。把蛋糕分好,使得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可以带来社会总需求的持续扩大,刺激经济效率进一步提升。实现共同富裕就是要正确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富裕”回应的是生产力范畴的效率问题,是让一切生产要素的活力得到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共同”回应的是生产关系范畴的公平问题,是让不同主体享有均等的发展机会,让全体人民共享发展成果。当前,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仍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发展仍然是解决我国一切问题的关键,必须不断做大蛋糕。同时,随着小康社会的全面建成,工作重心必须放在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上,分好蛋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人的全面发展。因此,实现共同富裕,就是要把握好做大蛋糕和分好蛋糕的辩证法,在高质量发展中优化分配,提高中等收入群体比重,把“富裕”和“共同”统筹起来。
共同富裕是物质富裕和精神富足的统一。邓小平同志说过,“我们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国家,不但要有高度的物质文明,而且要有高度的精神文明”。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物质富足、精神富有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根本要求。从内涵来看,强大的物质基础、丰富的物质生活资料当然是共同富裕的题中应有之义,但如果人们只追求物质享受、缺乏健康的精神追求和丰富的精神生活,成为马尔库塞笔下的“单向度的人”,那也不是共同富裕。共同富裕既是物质积累“富口袋”的过程,也是精神丰实“富脑袋”的过程。在实践中,物质富裕和精神富足是辩证统一、相辅相成的。一方面,物质富裕是精神富足的基础,能为精神文明建设提供物质条件;另一方面,更高水平的精神文明建设,也是物质文明建设的重要精神动力。当前,我国社会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解决这一矛盾,既要求全体人民通过辛勤劳动和互帮互助,普遍达到物质生活富裕,也要大力发展公共文化事业,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实现人民多样化、多层次、多方面的精神文化富足。
共同富裕是动态发展和相对平衡的统一。共同富裕体现的是从不平衡至平衡的动态发展过程,是相对平衡的富裕,不是整齐划一的平均主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不是所有人都同时富裕,也不是所有地区同时达到一个富裕水准,不同人群不仅实现富裕的程度有高有低,时间上也会有先有后,不同地区富裕程度还会存在一定差异,不可能齐头并进。这是一个在动态中向前发展的过程,要持续推动,不断取得成效”。不同地区、不同群体的发展基础及条件存在差异,他们必然会在富裕程度、时间、速度、步骤上有一定的合理差别,因此,分阶段、动态地实现渐次共富是合理的。同时,也要注意相对平衡的问题,不能等到物质丰裕却两极分化之后,才去追求共同富裕,要追求目标和过程的相对平衡,共性和个性的相对平衡,不同地区和不同群体的相对平衡。当前,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依然是我国的最大实际,这就要求我们在推动共同富裕过程中必须一切从实际出发,不能搞“一刀切”,无论是增加居民收入、提高社会保障水平,还是制定帮扶政策等,都要统筹考虑、循序渐进,从各地区基础和条件出发,从发展的可持续性出发,重点放在为更多人创造“机会平等”的致富机会,形成人人参与的发展环境和相对平衡的民生福利保障水平,绝不能脱离实际、超越阶段、好高骛远。
系统把握共同富裕的实现路径
党的二十大确立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宏伟蓝图,并围绕共同富裕这一战略目标进行了规划设计和安排部署,为我们明确了时间表和路线图。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实现共同富裕不仅是经济问题,而且是关系党的执政基础的重大政治问题。”实现共同富裕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既要“操其要于上”,加强战略谋划和顶层设计,也要“分其详于下”,把握工作的着力点和协调性。
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党在百余年奋斗历程中,坚持把人民至上作为价值追求,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将实现共同富裕作为重要使命。新征程上,只有坚定不移坚持党的领导,才能最大程度发挥我国制度优势,继续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把党的政治优势和制度优势转化为促进共同富裕的强大动力和坚强保障。推动共同富裕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只有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才能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建立健全推动共同富裕的协同体制机制,创造保障机会公平、规则公平、权利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深化分配制度改革,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形成推动共同富裕的协同政策框架和有利环境。
加快推进高质量发展。推动共同富裕,必须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使整体经济水平和收入水平达到高层次的富裕,使发展成果、发展机会、公共服务实现高层次的共享。推进高质量发展,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大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塑造产业竞争新优势,不断缩小城乡、区域、行业之间的差距,加快经济社会发展低碳化转型,提升国内国际双循环效率,促进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高素质劳动者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根本动力,要努力创造机会均等、共同奋斗、勤劳致富的社会环境,为人民提高受教育程度创造更加普惠公平的条件,提高其就业创业能力,增强其致富本领,畅通其向上流动通道,给更多人创造发展和致富的机会,进而提升全社会人力资本,提高全社会的全要素生产率,夯实高质量发展的基础。
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共同富裕的鲜明特征在于形成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分配结构,其关键在于“调高、提低、扩中”,即合理调节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实现这一目标,要协同发挥政府、市场与社会的共同作用,建立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并提高政策的精准性。对于中等收入群体,一要稳存量,不断提高现有中等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不断优化内部结构;二要提增量,瞄准重点人群精准施策,比如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中小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进城农民工等,推动他们成为稳定的中等收入群体。对于低收入群体,应重点做好帮扶和保障,加大普惠性人力资本投入,完善养老和医疗保障体系,完善兜底救助体系,完善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不断提升其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水平。对于高收入群体,关键在于规范和调节,依法保护合法致富和合法收入,通过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规范资本性所得管理等方式合理调节过高收入,清理不合理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并引导支持高收入群体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
全面推动协调发展。协调发展是共同富裕的内在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历史性解决了绝对贫困问题,创造了世界经济史上的壮举,也是我国推动城乡协调发展的重大成就。在此基础上,必须继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缩小城乡差距,推动城乡统筹发展,逐步实现惠及亿万农民的共同富裕。必须增强区域发展的平衡性,实施区域重大战略和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加大对欠发达地区、西部和民族地区的支持力度,缩小区域人均财政支出差异,提升政策精准性,完善差别化区域支持政策,努力做到因地制宜,一地一策。必须强化行业发展的协调性,推动金融、房地产同实体经济协调发展,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构建大中小企业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企业发展生态。总之,共同富裕是全社会层面的总体性概念,只有全面推动城乡、区域、行业协调发展,增强发展的平衡性、协调性、包容性,才能推动共同富裕不断取得新成效。
《光明日报》( 2023年04月11日06版)
打官司要花多少钱?一文搞清诉讼费用!
莫慌莫慌,
跟打官司有关的这些“钱”,
其实有一个专业名词,
叫“诉讼费用”
俗话说“钱要花在刀刃上”
跟“钱”有关的问题
这回我们“盘”个明白!
什么是诉讼费用?包括什么?
答:诉讼费是指当事人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应当缴纳的费用。
诉讼费用总共包括三种:案件受理费(一审、二审、再审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如申请执行的费用、申请保全的费用等)以及其他诉讼费用(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诉讼费用是谁交?
答: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有人借我钱不还,
案件受理费和欠款多少有关吗?
答:有关。“借钱不还”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属于财产案件的一种,需要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比例分段累计交纳案件受理费。?
举个例子
张三欠李四12万元
那么根据上方的表格公式
案件受理费为
50 90000*2.5% 20000*2%=2700元
我想起诉离婚,
分割我们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
那么我需要交多少案件受理费?
答:如不涉及财产分割或涉及财产分割的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需交纳200元案件受理费; 如涉及分割的财产数额超过20万元,则另需对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案件受理费。
我申请执行要交多少执行费?
答:对于执行案件,执行申请费无须申请人预交,由法院直接向被执行人收取。
具体规则如下: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如执行金额为2万元,则执行费为
“50 10000*1.5%=200元”。
我在起诉的同时申请了保全,
保全费用怎么计算?
答:保全费用也是按比例分段收费的,而且上限是最多不超过5000元。
保全的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听说有时诉讼费用会“减半收取”,
怎么样才可以打折呢?
答:是的,诉讼费减半收取的情形如下:
1.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
2.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4.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诉讼费一般什么时候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般由原告预交,原告应自收到受理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如逾期未交将按撤诉处理。原告预交并不意味着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法院最终根据判决结果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费用金额。
最近手头有点紧,
诉讼费可以缓一段时间交吗?
缓交诉讼费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提供相关证明,可以申请缓交诉讼费: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我已经申请立案,
诉讼费用要怎么交?
可以在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交纳。
也可以在网上交费。(如下图)
第一步:搜索“广西高院”公众号,关注广西高院公众号;
第二步:进入对话框,点击右下角便民服务中的“广西电子法院”;
第三步:进入页面点击“网上缴费”即可。
@DOU+小助手
9月1日2020年的房产新规即将。我整理了几个重点,稍有不注意是非常容易踩雷的。这些新规有些已经在2021年执行,有些将在今年9月1日正式执行。其中对于购房者影响最大的是前5条。
第一警惕居住权。买二手房时必须要了解清楚房屋本身是否被授予过居住权。一旦房屋本身有居住权,对于房子本身的交易,买卖过户出租都会有影响。
第二房子70年产权届满自动续期,但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
第三买房找中介。即便跳单了也是要付中介费的。
第四正在抵押当中的房子是可以直接办理过户的。比如你的房子正在抵押当中,卖掉的时候可以带着抵押权一起卖掉,并不影响房产本身的交易。
此外卖房的时候房主只需要通知银行,但不需要经过银行同意。
第五结婚之前父母出资买的婚房,认定为父母对子女个人的赠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那离了婚也归子女个人所有。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小夫妻。
第六小区共有部分收益归业主享有,业主有权换物业,妻子有权要求小三归还所有的财产。
这一条保护了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产在内,只要是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妻子都有权要求小三归还。
第八承租人优先享有承租权与优先购买权。
房子租期满了,出租人还想继续出租的,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租用权。那在租约存续期间房东要卖房的,承租人也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这一条是保障从住人的权利。
此外关于房产的新规,还有城中户口子女可以继承农村父母的房子,不尽孝者少分或者不分遗产,胎儿有继承权遗产分割保留份额等,尽可能的维护个人权益。
感谢收
9月1日2020年的房产新规即将。我整理了几个重点,稍有不注意是非常容易踩雷的。这些新规有些已经在2021年执行,有些将在今年9月1日正式执行。其中对于购房者影响最大的是前5条。
第一警惕居住权。买二手房时必须要了解清楚房屋本身是否被授予过居住权。一旦房屋本身有居住权,对于房子本身的交易,买卖过户出租都会有影响。
第二房子70年产权届满自动续期,但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
第三买房找中介。即便跳单了也是要付中介费的。
第四正在抵押当中的房子是可以直接办理过户的。比如你的房子正在抵押当中,卖掉的时候可以带着抵押权一起卖掉,并不影响房产本身的交易。
此外卖房的时候房主只需要通知银行,但不需要经过银行同意。
第五结婚之前父母出资买的婚房,认定为父母对子女个人的赠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那离了婚也归子女个人所有。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小夫妻。
第六小区共有部分收益归业主享有,业主有权换物业,妻子有权要求小三归还所有的财产。
这一条保护了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产在内,只要是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妻子都有权要求小三归还。
第八承租人优先享有承租权与优先购买权。
房子租期满了,出租人还想继续出租的,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租用权。那在租约存续期间房东要卖房的,承租人也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这一条是保障从住人的权利。
此外关于房产的新规,还有城中户口子女可以继承农村父母的房子,不尽孝者少分或者不分遗产,胎儿有继承权遗产分割保留份额等,尽可能的维护个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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